新華社上海3月1日電(記者黃安琪)因售賣假貨,一家公司被電商拼多多平臺扣劃貨款8萬余元。該公司將拼多多告上法庭,提出返還貨款等請求。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于日前駁回了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認為拼多多打假合法有據,尊重商家意思自治。
2017年2月,成都某貿易有限公司起訴稱,其在拼多多平臺實名注冊網店后,一直合法銷售貨物。2016年12月27日,拼多多以涉嫌出售假貨應當處以售假金額十倍違約金為由,凍結了網店的貨款賬戶,并從網店貨款賬戶內扣劃資金83771元。
該公司認為,自己并沒有出售假貨的行為,拼多多此舉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拼多多返還賬戶內資金83771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等。
被告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拼多多平臺)向法庭辯稱,凍結原告賬戶資金是根據雙方合作協議的約定,作為平臺所有方對入駐商家具有管理權,只要入駐商家不出現售假、刷單套券等違反約定的行為,平臺不會凍結或扣劃其賬戶。
法庭認為,原告在被告平臺上以電子簽章形式簽訂的若干版本的《平臺合作協議》均有效,均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此外,法庭確認貿易公司存在售假行為,拼多多“打假”合法有據。因此,法庭駁回了原告貿易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鄧鑫表示,第三方電商平臺方負有維系交易秩序、維護交易安全的職責,也應當擁有制定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標準、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處理方式及商家違規經營處罰等規則的權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應當遵循商業主體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底線內不干涉電商平臺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