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等到了2016年和2017年的燃油補貼費的發放,但公司卻一直扣押著不給。這也太氣人了!”近日,南昌市出租車司機陶先生向信息日報記者求助,因與出租車公司存在合同經濟糾紛,補貼費被強勢扣押。
對此,南昌東方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稱,按行業內“規矩”,所有出租車公司都會將出租車司機的車輛租賃費(以下簡稱“份子錢”)以及車輛保險費等相關費用扣除后,再將剩余部分發放給司機。
公司扣押兩年燃油補貼費
據陶先生介紹,2014年,他承包了一輛南昌市東方旅游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旅游”)名下的出租車。“剛開始兩年,出租車經營還不錯,同公司之間也不存在糾紛瓜葛,每年政府撥款下來的燃油補貼費,到賬后公司都一一支付給我們了。”
然而,從2016年開始,陶先生等人就沒再收到燃油補貼費款項。據介紹,該項燃油補貼費是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東方旅游,再由該公司轉入司機個人賬戶中。由于種種原因,2016年的燃油補貼費財政撥款沒有在2017年及時撥付。今年3月15日和7月5日,陶先生等人先后收到來自東方旅游關于2016年和2017年兩筆燃油補貼費的到賬通知,分別為15313元和13907元,要求前往公司結算。
“我們到公司后,按往年的手續將賬號報給公司,卻遲遲收不到款。后來,公司給的說法就是,必須要我們清算之前欠繳的份子錢和保險費。”陶先生表示,燃油補貼是國家發放的,“按照行業規定,誰駕駛使用車輛,該補貼就補給誰,公司有什么權利去截留?”
公司與員工存在合同經濟糾紛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讓陶先生等人遲遲拿不到燃油補貼費呢?8月2日,記者隨陶先生等人來到東方旅游公司了解情況。
該公司一名鄒姓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司不存在截留補貼費一說。他表示,從公司收到燃油補貼費當日起,就已經通知了每位司機,并要求所有司機到公司結算相關費用。但是部分司機拖欠份子錢,并且不同意從中扣除車輛保險費以及清算其他相關的經濟糾紛,因此公司無法結算。
對此,陶先生稱,之所以拒交份子錢,是因為在2016年底的一次偶然機會中,陶先生等幾位司機發現,關于南昌市出租車招標文件里有提到,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以及每月對駕駛員進行考核并應有相應的獎勵金標準。“但是我們從來沒有拿到過所謂獎勵金,公司也從未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合同中也完全沒有提到這一點。為表示抗議,我們才這么做。”
協商未果不歡而散
協商過程中,鄒姓負責人表示,他們愿意按合同辦理,只要員工繳納保險費以及相關欠款,公司可以同他們結算,扣除相關費用后,剩余的錢支付給員工。
陶先生等人對此答復卻并不滿意。陶先生等人認為,燃油補貼費是由政府發放給司機的補貼政策,與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合同糾紛并無瓜葛,公司不應以此為由扣留司機燃油補貼款。他們愿寫下承諾書,只要該公司將兩年的燃油補貼費發放到位,他們立即支付2016年~2017年度車輛保險金;同時,保證將于10月20日前,支付新一年度的車輛保險金。至于合同糾紛當中其他相關問題,再進行協商或通過走司法程序的方式解決。
8月6日,鄒姓負責人回復記者稱,同意以上方案,8日作交付手續。8日,當記者再次來到東方旅游公司時,對方卻再次以合同糾紛為由,要求先清算后支付。最終協商無果,不歡而散。
鄒姓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在南昌市出租車行業內,幾乎所有出租車公司都是先扣除車輛保險費和份子錢后,再將燃油補貼費發放給司機的。
城市客管處:燃油補助發放應以合同為準
出租車公司以合同經濟糾紛為由,扣押燃油補貼費不發,這么做究竟合不合法?
對此,南昌市城市客運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解釋稱,2009年,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頒布的《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確實有規定,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全額用于補助實際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但是,數年來,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原先規定不適應新情況,2016年,中央出臺新規,原先規定同時廢止。”
該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關于調整農村客運、出租車、遠洋漁業、林業等行業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并沒有明確補貼應發于實際用油者。目前,南昌市出租車燃油補貼費是根據中央財政撥付款項對南昌市出租車數量計平均值發放。
該負責人稱,當前南昌市出租車運營種類可分為個體經營者和企業經營者,其中,企業經營者又分承包經營者和“公車公營”(即為除車輛產權外,車輛運營過程中,油費、車輛保養維修等相關費用都由企業承擔)。“個體經營者和承包經營者,根據申報情況,經客管部門審核通過后,補貼費用可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戶。”
“針對‘公車公營’的發放問題,該項補助款只能撥付到企業賬戶。”該相關負責人表示,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有自主經營權,出租車燃油費支出問題,司機同企業之間一般會簽訂合同協議,燃油補貼費發放,不同企業也有相應發放標準。
該相關負責人表示,東方旅游公司同司機之間的矛盾,雙方應以合約為準,運管部門不便過多干預。下一步,運管處可約談雙方,進行協商處理。此外,關于南昌市出租車招標文件所提到的企業需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以及每月發放獎勵金等相關要求,并非強制要求執行,只是作為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一項選擇,企業同員工之間的約定還是應當以合同為主。
信息日報記者涂文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