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 記者朱祝何
8月12日凌晨2時,西安市某醫院眼科響起一陣急促的門鈴聲。出事的是一位28歲的小伙子,1天前他取出汽車輪胎間擠壓的小石子時,輪胎突然發生了爆炸,導致他雙眼疼痛無法睜開,面部多處出血。
上面是媒體最近報道的汽車輪胎爆炸事故。此類事故多發,威脅著司機等的人身安全。
近日,陜西的朱女士向中國質量新聞網投訴稱,自己的父親從事輪胎修補工作,在修補貨車輪胎過程中,遭遇輪胎爆炸死亡,全家也失去了唯一的經濟支柱。她認為涉案輪胎的質量存在缺陷導致爆炸,以生命權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車主及司機賠償。
輪胎爆炸事故現場
朱女士提供的民事判決書顯示,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死者與司機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符合承攬合同的基本特征,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法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到案件中,被告不應對死者承擔賠償責任。
朱女士認為,涉案輪胎的質量存在問題,才導致爆炸。庭后也提交了輪胎爆炸原因鑒定申請。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輪胎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不是案件的審理范圍。輪胎爆炸的原因并不會影響此起事故責任的劃分和承擔,啟動鑒定程序已沒有必要。
發生爆炸的貨車輪胎
汽車,尤其是大貨車輪胎,爆炸傷人事故多發的背后,輪胎質量以及產品缺陷傷害值得關注。
以上述案件為例,涉案輪胎標記生產者為杭州好運通用橡膠有限公司。經查,該公司實際上不存在。
爆炸輪胎上標記著“杭州好運通用橡膠有限公司”
盤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指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浙江)輸入“杭州好運通用橡膠有限公司”查詢,在該系統內未查到企業的信用信息。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通過該局準入系統查詢,杭州好運通用橡膠有限公司無相關登記信息。
朱女士認為,被告購買偽造廠名且無質保的套牌(三無)輪胎并使用,在使用中未盡到管理義務,增加了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拒絕提供輪胎銷售商的信息。
記者多次撥打涉事車主電話,但屢次被掛斷。負責案件審理的盤州市人民法院審判員表示,案件不是產品質量糾紛,而是承攬合同糾紛。其對于“輪胎質量與事故發生有無關系”的提問,未予回應。
汽車輪胎行業一位專家告訴記者,國家有嚴格要求,汽車輪胎屬于CCC強制認證產品,“三無”輪胎不能流通銷售。面對沒有強制認證的輪胎,維修工人應拒絕維修,以免造成安全傷害。
在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娜娜看來,“三無”輪胎產品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若造成維修工人死亡,生產者和銷售者需要承擔責任。
王娜娜律師說,朱女士所說的案件,死者和汽車司機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是承攬合同關系,只有當汽車司機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死者和輪胎的生產者、銷售者之間形成的是侵權法律關系,但首先要證明輪胎存在產品缺陷,這個需要對已經爆炸的輪胎殘存部分和其他安裝在車身上未維修的輪胎進行質量鑒定。
《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據媒體報道,2009年,江西廣昌縣一修理工被輪胎爆炸炸死,引發官司,也是我國第一例翻新輪胎爆炸引起的生命權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貨車司機和外胎生產商被判擔次責。
不論是“三無”輪胎,還是翻新胎,汽車輪胎若質量不過關,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威脅著相關方的人身、財產安全。“三無”輪胎的危害更甚,尤其需要打假治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