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2月19日訊 2018年4月5日,因為供暖管道漏水,王先生家的儲藏室被淹,此后因漏水造成的損失一直沒有賠償,直到今年12月19日,他才接到青島暖萬家供熱有限責任公司的回復,但對方并未提出如何賠償,而是讓王先生先通過第三方鑒定之后再定奪。青島暖萬家供熱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殷先生告訴信網(0532-80889431),他接到王先生反映的情況已經是2018年12月份,殷先生表示,并非不給王先生賠償,但過了8個月,時間太久了,王先生要先提供證明儲藏室是當時漏水造成的證據,才能進行賠償。
2018年4月5日,王先生所住的小區內發生供暖管道漏水事故,他因為外出,于4月12日才到儲藏室查看,“儲藏室被水淹了,壁櫥被泡卷皮了。”隨后,王先生將情況反映給了樓管。
王先生說,此后他打電話詢問過賠償的進度,但都沒有得到回應。2018年10月1日,王先生再次投訴了此事,直到去年11月27日,負責小區供熱的青島暖萬家供熱有限責任公司才派人上門查看損失情況,“當年12月19日,青島暖萬家供熱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才聯系我,稱是他們施工原因造成的漏水。”
雖然承認了漏水是由施工造成的,但在賠償損失一事上,雙方并未達成一致,王先生說,青島暖萬家供熱有限責任公司方面認為已經過了時效,想要賠償需要他出具權威的鑒定結果,證明儲藏室的損失是由這次漏水造成的。
對于此事,信網聯系到青島暖萬家供熱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殷先生,他給出的解釋是收到王先生反饋的時間距離漏水的時間太久,“我們接到這個事情反饋的時候已經是2018年的12月份,距離漏水事故發生已經8個多月了。”
殷先生表示,青島暖萬家供熱有限責任公司并非不給王先生賠償,但是賠償也要有依有據,殷先生認為8個多月的時間太久,在這個時間里可能發生很多事情,“賠償沒有問題,但是在這之前,王先生必須出具儲藏室損失是由于當時漏水造成的證據證明,他可以通過權威的第三方機構。”
“我們不是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其他由于這次漏水造成損失的業主我們都已經賠償了,為什么只有王先生沒有賠償,這個問題我們也不清楚,但時隔8個月之后才要求賠償,公司也需要業主出具證明佐證之后才行。”殷先生說。
信網記者 杜杲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