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4月2日訊 近日,信網(0532-80889431)獲悉,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曾為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中鐵十八局)供應鋼材,用于青島地鐵一期工程三號線。在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鋼材后,對方仍有貨款753919.21元未結清。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為維護合法權,故向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事經審理,中鐵十八局最終被判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提供貨物后尾款遲遲不到位
2012年5月30日,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與中鐵十八局07標項目部簽訂物資采購合同,向中鐵十八局供應鋼材,用于青島地鐵一期工程三號線。
合同簽訂后,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鋼材2987.7噸,貨款共計11664261.21元。中鐵十八局支付貨款10910342元,尚欠753919.21元。
根據合同約定,逾期付款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產生逾期付款違約金684350元,中鐵十八局已支付違約金401563元,尚欠282787元。
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為維護合法權,提起訴訟。
中鐵十八局稱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
中鐵十八局在庭審過程中辯稱,中鐵十八局已按合同約定履行完畢付款義務,與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即使有欠款,根據合同約定,也應當首先由雙方對當月貨款進行結算、青建物流集團提供發票后,再由中鐵十八局付款。
在該公司未履行前提義務的情形下,中鐵十八局享有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其付款請求。
并且,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計算訴訟金額的方式有誤。總計供貨11664261.21元,中鐵十八局已支付貨款10910342元,欠貨款753919.21元。
此后,中鐵十八局又支付貨款401563元,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將該款用于抵扣違約金不符合法律和事實規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全部債務而雙方又未作約定時,應當尊重債務人的意思。
因此,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無權單方將中鐵十八局支付的貨款作為違約金扣除。
中鐵十八局07標項目部辯稱,中鐵十八局07標項目部作為中鐵十八局的分支機構,系為承建青島地鐵項目成立,未辦理工商登記,無獨立法人資格,不應承擔民事權利義務。其他答辯意見同中鐵十八局。
法院依法判決中鐵十八局支付貨款及違約金
市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中鐵十八局07標項目部作為中鐵十八局分支機構,民事責任應由中鐵十八局承擔。
根據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與中鐵十八局07標項目部的對賬及中鐵十八局后續付款情況,法院對中鐵十八局欠付貨款753919.21元予以認定。本案欠款匯總表及賬目明細中記載的資金占用費,實為逾期付款違約金。
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主張2015年7月25日之后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新增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按年利率6.15%計算,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該部分違約金應結合中鐵十八局后續付款時間節點、按照物資采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方式分段計算。
關于中鐵十八局以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未開發票為由拒付貨款的抗辯。法院認為,首先,物資采購合同雖然約定了履行順序,但同時也約定自結算日起兩個月內支付當期結算貨款,即對最后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其次,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中鐵十八局已支付貨款超過了應付貨款總額的90%,雙方在實際履行中并未遵循先開票后付款的合同約定;就買賣合同而言,買方負有支付貨款的主給付義務,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的主給付義務。
本案中,青島青建物流集團有限公司雖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中鐵十八局開具了發票,但開具發票屬于買賣合同中賣方的附隨義務,與買方支付貨款的合同主義務不構成對價關系。
綜合上述情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中鐵十八局支付貨款753919.21元并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信網記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