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0月31日訊 簽好了裝修合同也付了定金,業主卻聯系不到裝修公司了,而且還發現被列入了經營異常名錄,以此要求解除裝修合同。裝修公司則稱是業主方一再推脫延期,才導致裝修無法正常進行。雙方各執一詞,業主呂女士于是將青島易尚國際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尚國際”)告上法庭。經審理,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裝修合同,并要求易尚國際返還13464元裝修款。
2017年6月,呂女士與易尚國際簽訂總價為89780元的裝修合同,并支付了31420元定金。但在此之后,易尚國際并未對房屋進行裝修,呂女士也無法與易尚國際的原工作人員取得聯系。呂女士認為,房屋遲遲不裝修與易尚國際變更法人代表并被行政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關,要求與易尚國際解除裝修合同,并雙倍賠償定金及預付款。
對此,易尚國際方面稱2018年7月公司由單經理接管,并辦理了工商登記變更。在此之后,單經理已經與呂女士及其丈夫取得了聯系,告知公司遷至另一公司繼續經營,呂女士和丈夫也同意繼續由新公司進行施工裝修。易尚國際方面表示,雙方本來已經到房屋中勘察過裝修的具體事項,呂女士與丈夫也同意支付開工款進行裝修,但最終仍是呂女士一方推脫延期,拒絕按照合同履行。
根據市北區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雙方于2017年6月簽訂裝修合同后,易尚國際曾于2018年2月底至3月初安排工人現場量房、核算工程量,并準備開工,但呂女士一方拒絕繼續接受易尚國際履行合同義務。2018年8月,易尚國際變更法人代表,由單經理負責原易尚國際的一切事物。
法院審理認為,呂女士與易尚國際之間的裝修合同合法有效,呂女士已按合同約定向易尚國際完成了交付定金的義務,易尚國際方面也已按合同約定向原告履行了核算工程量,準備開工裝修的義務。在庭審中,呂女士執意解除合同,不愿意將裝修事宜再交由易尚國際完成,故法院支持呂女士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呂女士在合同簽訂時向易尚國際交納定金31420元,已超過合同金額的20%由于呂女士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其交納的20%定金易尚國際可不予返還,剩余的13464元裝修款應予返還。單經理作為易尚國際變更后的法人代表,應對易尚國際的一切債權債務負責,因此其應對上述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呂女士與易尚國際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易尚國際返還扣除定金后剩余的13464元裝修款。 信網首席記者 于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