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人民政府網站2020年4月30日發布的《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0430》,桓臺縣馬橋鎮嘉和超市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桓市監行處字〔2020〕47號
當事人:桓臺縣馬橋鎮嘉和超市(經營者 孫少泉)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住所(住址):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馬橋鎮紅辛路北馬橋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孫少泉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
桓臺縣馬橋鎮嘉和超市(經營者 孫少泉)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一案,經承辦人進一步調查取證,現查明:2019年11月7日,購進生產日期為2019年11月05日、規格型號為5kg/袋的梨花王面粉15袋,每袋進價20元,售價23.8元,2020年1月7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進行監督抽檢,抽取上述食品3袋。
上述食品經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驗,標簽標注不符合GB 28050-2011 5.2、GB 7718-2011 4.1.11.3.2和GB 7718-2011 4.1.4.2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你對上述檢驗結果表示無異議,不申請復檢。上述產品銷售后無顧客反映有不適情況。至2020年1月21日,你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貨值金額共計357元,獲違法所得5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青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200007068101010C)、《桓臺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單》、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選頁打印件,《現場檢查筆錄》、《銷售說明》、你超市《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你的身份證復印件、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驗收入庫單》復印件、《出廠檢驗報告》、《銷貨清單》復印件、我局對你的詢問筆錄、《召回公告》及發布公告的照片各一份等。
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桓市監馬告[2020]47號,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視為放棄陳述、申辯。
案件性質、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
你購進經營的生產日期為2019年11月05日、規格型號為5kg/袋的梨花王面粉,經抽樣檢驗,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你購進上述批次梨花王面粉時索取了進貨單據、供貨商資質、合格證明文件并進行了進貨查驗記錄,標簽中標注的不合格項目過于專業,超出經營者進貨查驗的一般范疇,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視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你提供的上述產品的進貨單據、供貨商資質、驗收入庫單等證明上述涉案食品的進貨來源。且你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無消費者反映食用上述食品后產生危害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對你免予處罰。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請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桓臺縣人民政府或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桓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當事人,一份存檔,一份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