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5月21日,上海海關網站公布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聯醫醫療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2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0]0231號
當事人:聯醫醫療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高里掌路3號院6號樓一單元101號
法定代表人:王鵬
海關代碼:1108968998
當事人委托上海申景報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般貿易項下非醫用無品牌無型號口罩600000個,商品編號6307900010,總價FOB180000美元,報關單號為223320200000433369。經海關查驗,上述出口貨物實際為醫用外科口罩,與申報不符。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實際貨物查驗照片、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告知單
滬浦機關緝告字[2020]0231號
聯醫醫療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經我關調查,你單位有以下違法行為:
你單位委托上海申景報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般貿易項下非醫用無品牌無型號口罩600000個,商品編號6307900010,總價FOB180000美元,報關單號為223320200000433369。經海關查驗,上述出口貨物實際為醫用外科口罩,與申報不符。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實際貨物查驗照片、海關查問筆錄、你單位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上述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于本告知單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關書面提出申辯或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申辯、陳述權利。
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