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5月21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上海浦江海關關于上海育浦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江關緝違字〔2020〕00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江關緝違字〔2020〕0026號
當事人:上海育浦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長陽路8號愛建大廈17樓G座
法定代表人:陳國利
海關編碼:3109980421
2019年6月20日,當事人受五十鈴汽車工程柴油機(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貨物柴油發動機3臺,申報總價共計8000000日元,申報商品編號均為8408909390,關稅稅率5%,報關單號220120191000272981。經查,上述貨物實際商品編號均應為8408909210,關稅稅率8%。
經核定,上述貨物漏繳稅款人民幣17031.9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產品資料、海關進口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確認書、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營業執照、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被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