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烏魯木齊5月23日電(記者高晗)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發改委、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疫情期間學校學費、住宿費、體檢費等各類費用收取標準做出規范。
通知對疫情期間住宿費退費做了明確要求,即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算住宿費。在校住宿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15天以上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通知指出,學費(保教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各地各學校和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統一部署開學復課時間,未開學或未開課的不得跨學年或學期收取學費(保教費)。
疫情期間,新疆各地各學校可結合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收取隔離學生的伙食費等費用;體檢費應由學校承擔,學生在校隔離期間出現發熱等狀況,醫療費用應由學校承擔;解除隔離后的核酸檢測費用已明確由政府承擔;由學校發放的口罩等防護用品不應向學生收費;學生返校路費應由學生自行承擔,各校可結合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發放交通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