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5月22日電 (尹星云)《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條例》聚焦本市機動車特別是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問題,進一步加強了對超標車上道路行駛違法行為的震懾力。5月20日,北京市開出了首張“逾期未按規定復檢合格又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罰單。
5月20日,朝陽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聯合朝陽交通支隊,在京承高速收費站開展重型柴油車聯合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對一輛機動車進行污染物排放檢測,結果顯示該車輛排放超標。經查,5月6日,該車因污染物排放超標,交管部門曾對車輛駕駛員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在十個工作日內對車輛進行維修并復檢合格。但該駕駛員逾期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并復檢,又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朝陽交通支隊亞運村大隊對該車輛駕駛員處以3000元罰款,當天車主已經繳納罰款,這是本市《條例》實施以來因違法該條款產生的第一筆處罰。
據悉,《條例》實施前,由于超標排放車輛上路行駛的違法成本低,導致車輛超標受到處罰后未經維修復檢仍舊上路行駛的現象較為普遍,一年內超標5次以上的車輛近1萬輛,還曾出現過1輛重型柴油車一年中因排放超標被處罰40余次仍“帶病”上路的情況。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排放監管,督促車主盡早維修,《條例》加大了對超標車違法上路行為的處罰力度。
上述行為觸犯的法條:
第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對上道路行駛且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進行維修并復檢。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對復檢合格的機動車出具檢驗報告。
對應的處罰條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在十個工作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并復檢。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逾期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并復檢合格,又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暫扣機動車行駛證;經維修復檢合格的,及時發還機動車行駛證。
溫馨提示:
為避免車輛排放超標車主應需注意以下方面:
(1)良好的駕駛習慣
車輛行駛中,需按道路規定行駛;避免車速忽高忽低;避免長時間超負荷運轉;到正規加油站加合格油品。
(2)到正規維修廠維護保養
車輛使用一定時間后,要按時維護保養,到有資質的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網的維修廠進行維護保養,方能確保車輛及時維護保養到位,確保車輛排放狀況正常。
當排放嚴重超標時,在駕駛儀表盤上的故障(MIL) 燈或檢查發動機(Check Engine) 警告燈亮,提示駕駛員或車主及時去維修。
(3)正確維護和使用后處理裝置
目前,重型柴油車出廠時都加裝了后處理裝置,車主應該按照使用手冊的要求,定期對后處理裝置進行檢查維護,例如檢查尿素罐是否缺尿素溶液、DPF系統是否堵塞和其他后處理裝置是否損壞,只有后處理裝置正常運行才能確保車輛排放達標。
在此也請廣大車主積極配合相關執法檢查,主動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共同努力,改善大氣環境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