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5月21日,廈門海關網站公布東渡海關關于福建藍日商貿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渡法制罰字(一般)〔2020〕01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渡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東渡法制罰字(一般)〔2020〕0118號
當事人:福建藍日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輝煌,企業代碼:35119608PG,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1MA336LT265。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靈秀鎮靈西中路9號。
2020年4月8日,當事人委托廈門永宏博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市場采購監管方式申報出口非醫用一次性防護口罩等貨物,報關單號: 370520200000008801,分3項申報,第3項申報品名:一次性手套,申報商編:40151900.00,申報數量:29250雙,申報總價:23400美元。經查驗,第3項出口貨物實際品名:一次性使用滅菌橡膠外科手套,實際商品編碼:40151100.00,與申報不符。當事人上述品名、商編申報不實行為影響海關監管秩序。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記錄、情況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證、照片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3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0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