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5月22日,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北寧罰〔2020〕27號。
行政處罰信息摘要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津市監北寧罰〔2020〕27號 | ||
行政處罰當事人基本情況 | 個人 | 姓名(名稱) | |
注冊號 | |||
單位 | 名稱 | 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 | |
注冊號 | 91120105MA06QG470X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邱玉華 | ||
違法行為類型 | 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 | ||
行政處罰內容 | 吊銷營業執照 |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 2020年5月21日 |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北寧罰〔2020〕27號
當事人: 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105MA06QG470X
住所(住址): 天津市河北區寧園街慧寧嘉園1-110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邱玉華
2019年11月16日,市民王學玲舉報,稱其為天津市河北區寧園街慧寧嘉園1-1102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發現該房屋地址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注冊為經營場所,給其生活帶來極大困擾,望我單位核實處理。
執法人員于2019年11月19日對當事人注冊登記住所天津市河北區寧園街慧寧嘉園1-1102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注冊登記住所是舉報人王學玲的自有住房,當事人未在該地址經營。撥打當事人注冊時留存的聯系電話停機。
執法人員調取了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登記檔案材料,依據檔案材料中的線索,執法人員分別與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股東張向陽、法定代表人邱玉華電話聯系,依據檔案材料中預留的電話號碼,均無法與上述人員取得聯系。2019年11月21日,執法人員向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股東張向陽、法定代表人邱玉華、代辦人劉琦郵寄《詢問通知書》,要求上述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到寧園市場監督管理所就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一事接受調查;向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股東張向陽、法定代表人邱玉華郵寄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住所變更登記。2019年12月13日,執法人員向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股東張向陽郵寄的相關文書經執法人員查詢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信件未妥投并退回我局,執法人員向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玉華、代辦人劉琦郵寄的相關文書經執法人員查詢已簽收,在規定期限內上述人員均未到寧園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受調查。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玉華其母于素芹收到上述文書后,于2020年1月10日郵寄來文號為澠公(41122105)捕通字[2019]10406號的澠池縣公安局逮捕通知書,告知我局其女邱玉華因涉嫌犯罪,現羈押在河南省澠池縣公安局三門峽市看守所。我局于2020年2月17日向上述單位發出津市監北寧協查[2020]1號協助調查函,2020年3月2日我局接澠池縣公安局關于邱玉華情況回復函,其內容為:“1.經我局偵查查明,2019年以來邱玉華伙同其丈夫仉文龍等人到天津市、太原市、合肥市等地,通過代辦注冊數十家公司,然后使用公司資質在各大商業銀行辦理對公賬戶進行出售,致使大量對公賬戶被違法犯罪嫌疑人用于轉賬使用,在注冊公司時,本人不到場,只是把自己的身份信息交給代辦,支付相關費用后,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址均由代辦提供,因注冊的公司過多,邱玉華本人不能說明所有公司的情況。2.張向陽和邱玉華為同案犯罪嫌疑人,同為吉林省乾安縣人,目前已訴訟至澠池縣人民法院。”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住所變更。執法人員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當事人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綜上所述,當事人在辦理公司登記住所時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違法事實成立。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 舉報人提供《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舉報人舉報材料、舉報人情況說明各1份,證明舉報人房屋產權信息、身份信息及案件來源情況;2.執法人員調取當事人登記檔案材料、戶卡信息各1份,證明當事人注冊登記信息;3.2019年11月19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當事人注冊地現場照片1份,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登記住所對其進行現場檢查的具體情況;4.詢問通知書3份,責令改正通知書2份,送達回證3份、退回郵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通知相關人員及無法聯系當事人的事實;5.2019年12月26日對舉報人王學玲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房屋權利人未允許當事人在該住所注冊的事實;6.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實;7.2020年3月2日收到《澠池縣公安局關于邱玉華情況回復函》,證明其辦理公司登記住所時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事實。
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在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公告送達《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北寧聽告〔2020〕19號),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及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構成了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天津世利商貿有限公司不在其登記住所從事經營活動,從未取得其登記住所的合法使用權,且一直未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住所變更登記,嚴重影響了舉報人王學玲的正常生活,為其帶來巨大的困擾,上述行為情節及危害后果嚴重,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決定吊銷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