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2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天津市璽琳順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公牛插座、插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青市監執四罰字〔2020〕13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執四罰字〔2020〕13號
當事人:天津市璽琳順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300503072P
住所: 天津市西青區李七莊街梨園頭村梨雙公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 趙會蓮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xxxxxxxxxxxx
聯系電話:159xxxxxxx
聯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區李七莊街梨園頭村梨雙公路168號
2020年4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到天津市璽琳順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待售商品中的GN-609(1.8米)等8種型號公牛插座、插頭650個,經商標權利人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現場鑒定,上述公牛插座、插頭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銷售的涉嫌侵權公牛插座、插頭全部扣押,并于2020年4月15日予以立案調查。
當事人在其經營店鋪內銷售的部分公牛插座、插頭經商標權利人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屬于假冒其公司產品。當事人不能提供涉嫌侵權商品的供貨方名稱、聯系地址及聯系方式,不能提供涉嫌侵權商品的購進票據,不能說明涉案公牛插座、插頭的合法來源及提供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涉案公牛插座、插頭的購銷貨情況如下:GN-609(1.8米)插座共購進40個,購進價13元每個,共售出1個;GN-609(3米)插座共購進50個,購進價16元每個,共售出3個;GN-609(5米)插座共購進42個,購進價19元每個,未售出;GN-403(1.8米)插座共購進52個,購進價13元每個,未售出;GN-403(3米)插座共購進42個,購進價13元每個,未售出;GN-403(5米)插座共購進48個,購進價18元每個,未售出;GN-A618(無線)插座共購進110個,購進價5.5元每個,未售出;公牛兩級插頭共購進300個,購進價1.7元每個,共售出30個。當事人稱上述商品以進價售出,送貨人送貨時多送百分之六作為利潤。本案違法經營額為5638.14元,違法所得6.7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趙會蓮身份證復印件;2、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津青市監執四實強字〔2020〕13號)、財物清單(文書編號:13號);3、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書,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打假人員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4、對趙會蓮制作的詢問調查筆錄;5、當事人提供的《困難申請》、《個人借款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各一份;6、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表。
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津青市監執四罰告字〔2020〕1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在其經營店鋪內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公牛插座、插頭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指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在案發后及時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并表示今后一定從正規渠道進貨,杜絕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減輕行政處罰情形。
對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公牛插座、插頭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商標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對經認定的商標侵權行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侵權GN-609(1.8米)等8種型號公牛插座、插頭650個;
2.罰款:15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