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4日,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桂市市監罰字〔2020〕33號
當事人:桂林市疊彩區建國食雜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450303600047462
住所(住址):桂林市疊彩區環城北一路虞山橋西新1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廖建國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桂林市疊彩區環城北一路虞山橋西新11號
2019年12月19日接到《桂林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辦理箋》(2019DSGL00353),有舉報人舉報你店經營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凈含量:5L,生產日期:MA20191108)是假冒產品。
2019年12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店進行檢查。現場在你店經營場所發現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凈含量:5L,生產日期:MA20191108)共8瓶,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產品進行了扣押。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桂市監稽強制〔2019〕8號)。
經去函委托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對涉案產品進行鑒定,該公司出具《鑒定報告》表明涉案產品“在2019年11月8日寧德油廠無生產記錄,是假冒產品”。
2020年3月11日,我局依法對你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你店在案發后立即啟動召回程序,因消費者均為散客,無人到店退貨,未能召回產品。
經查,涉案產品從***采購,你店能提供***《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未能提供涉案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本案調查時均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與,并出示執法證件,且經營者廖建國在場。廖建國對上述違法事實無異議,并在《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相關材料上簽字確認。
你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進貨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涉案產品從**購進,共購進40瓶,銷售了32瓶,庫存的8瓶被我局扣押。購進價格:***元/ 瓶,銷售價格:**元/瓶。本案貨值金額為5120.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投訴舉報材料復印件1份,證明案件來源;
2、《現場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的違法事實;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各1份,證明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
4、《關于鑒定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產品有關情況的函》、《鑒定期間告知書》、《鑒定結果告知書》、《鑒定報告》各1份,證明涉案產品經廠家鑒定,確認為假冒產品,鑒定結果已告知你店;
5.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商標注冊證》及《商標續展注冊證明》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山東魯花集團有限公司注冊了“魯花”商標;
6、你店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店的主體資格、經營地址;
7、廖建國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經營者身份;
8、**《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供應商的主體資格、經營地址;
9、《召回公告》圖片、公告張貼圖片、召回《情況說明》各1份,證明你店在案發后啟動了召回程序;
10、《整改報告》1份,證明你店案發后的整改情況。
你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
你店進貨時未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應當對你店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你店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凈含量:5L,生產日期:MA20191108)一案中無主觀故意,案發后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對其違法行為的查處,能夠立即啟動召回程序,并進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報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給予從輕處罰。
2020年5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店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桂市)市監罰告〔2020〕28號],你店于2020年5月8日向我局提出了陳述申辯,我局認為你店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我局決定對你店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產品魯花5S壓榨一級花生油(凈含量:5L,生產日期:MA20191108)8瓶;
3、并處罰款3000.00元。
請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桂林市農業銀行中北支行繳納罰沒款(銀行《一般繳款書》填寫要求——收款人:桂林市財政局;賬號:**;開戶銀行:廣西桂林農行營業部。備注中注明: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6個月內向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起訴。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