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4日,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桂市市監罰字〔2020〕28號
名稱:疊彩區益惠食品商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50303MA5N9THE8Y
經營者:黃竹云
身份證號碼:******
類型:個體工商戶
聯系電話:******
經營場所:廣西桂林市疊彩區環城北一路3號玉龍花園5-6#一層5號門面
經營范圍:銷售:日用百貨,食品(憑有效許可證經營)。
2019年9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湖南口味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書面投訴,反映位于桂林市疊彩區環城北一路3號玉龍花園5-6#一層5號門面的疊彩區益惠食品商行銷售假冒檳榔產品,誤導了消費者嚴重侵害品牌形象和商標權,要求予以查處。9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示證對投訴你商行經營場所依法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你商行貨架上有紅色包裝的食用青果檳榔(紅鉆)和金色包裝的食用青果檳榔(金鉆)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你商行現場未能提供任何進貨憑證。我局于9月5日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核查,我局執法人員發現你商行銷售的“口味王”牌青果檳榔標稱商標為“口味王”(《商標注冊證》第5919091號)、“”(《商標注冊證》第8276981號),該商品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檢查中發現商品一共有兩種規格分別是:
該商品整體是以紅色為主包裝的“口味王”牌青果檳榔,該規格包裝情況如下:商品包裝正面左上角標注有“零售價15元”;中間位置從上往下印有黑底金色字體 “口味王”與蓮花圖案組成的圖形商標;中部使用的文字“口味王”商標;下部標注有“果子好”、“Green Areca New Opinion”、“沒有煙熏的青果檳榔”、“海南口味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榮譽出品”等內容;商品包裝背面標注商品信息,以及在噴碼區印有“桂林、190815C2P 14-4、5305、2019/08/23、C2、合格”等內容。該規格檳榔共進貨20袋,銷售了10袋,剩余10袋。2、該商品整體是以金色為主包裝的“口味王”牌青果檳榔,該規格包裝情況如下:商品包裝正面左上角標注有“零售價20元”;中間位置從上往下印有黑底金色字體 “口味王”與蓮花圖案組成的圖形商標;中部使用的文字“口味王”商標;下部標注有“果子好”、“Green Areca New Opinion”、“沒有煙熏的青果檳榔”、“海南口味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榮譽出品”等內容;商品包裝背面標注商品信息,以及在噴碼區印有“桂林、190724C2P 10-12、7415、2019/08/03、C2、合格”等內容。該規格檳榔共進貨10袋,銷售了7袋,剩余3袋。你商行違法經營額共計500元。
2019年9月18日,我局要求湖南口味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商品進行鑒定。10月5日收到《鑒定報告》鑒定結論反應為:“委托方提供的以上產品不是我公司授權生產的產品,此產品系假冒我公司名稱、商標、外包裝設計風格的假冒產品”。
檢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證據目錄)有:
證據(1):《投訴舉報信》,證明案件來源及“口味王”、“”商標權人信息;
證據(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營業執照》、《證據提取單》,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證據(3):《鑒定報告》,證明涉案商品不是商標權人授權生產。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5月8日本局依法向你商行送達了桂市市監罰告字[2020]2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本局認為,你商行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口味王”(《商標注冊證》第5919091號)、“”(《商標注冊證》第8276981號)的商品的食用青果檳榔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你商行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商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做行政處罰如下:
沒收侵權商品有紅色包裝的食用青果檳榔(紅鉆)10包和金色包裝的食用青果檳榔(金鉆)3包;
罰款人民幣5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財務科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后將罰沒款繳到廣西桂林農行營業部,帳戶名:桂林市財政局,帳號:20205101040018540。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 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臨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