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行政處罰決定書
沙環執罰〔2020〕65號
被處罰單位:重慶市沙坪壩區匯文泰機械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69030971813
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回龍壩鎮大橋村23社
投資人:謝仁模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19年11月28日對你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廠通機配件生產項目在未編制、未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情形下,擅自建成,項目總投資額為57萬元。
以上事實,有你廠2019年12月19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投資人謝仁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我隊2019年11月2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一份、2019年12月19日調查詢問筆錄一份、文書送達確認書一份、2019年12月23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沙環執責改字﹝2019﹞525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兩份等證據為憑。
你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隊于2020年4月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沙環執罰告字﹝2020﹞18號)告知你廠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2020年4月10日,你廠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
經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你廠未批先建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你廠生產項目環評類型為報告表,檢查時在試生產階段,應根據《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標準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我隊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貳點貳伍的罰款,即壹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局(聯系電話65300159、65305265)開具《重慶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夏曉萍 電 話: 65320926
地 址:沙坪壩區陳家橋街道陳東路19號
郵政編碼:401331
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