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
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行政處罰決定書
沙環執罰〔2020〕68號
被處罰單位:重慶容智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65687054331
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歌樂山鎮新開寺村爛田壩
法定代表人:張酥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隊于2019年12月11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2014年6月1日搬遷至現生產場所從事文件柜生產,打孔、銑型、手工切割有粉塵產生,但未配套安裝粉塵收集凈化裝置,產生的粉塵未經處理,直接散排。
以上事實,有你公司2019年12月11日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張酥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我隊2019年12月11日調查詢問筆錄一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現場檢查(勘察)圖一份、文書送達確認書一份、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一份、2019年12月17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沙環執責改字﹝2019﹞537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兩份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可能產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惡臭氣體,以及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采取配置相關污染防治設施等措施予以控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大氣排放標準,防止污染周邊環境:……(六)其他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以及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規定。
我隊于2020年4月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沙環執罰告字﹝2020﹞7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2020年4月9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提出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未提出聽證申請。
陳述申辯意見:我公司愿意按照要求立即整改。我公司規模小,未產生危害后果,受新冠肺炎影響,復工復查困難,望免于處罰。
經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你公司粉塵未收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為粉塵,已整改,應根據《重慶市沙坪壩區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標準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其他依法應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邊環境,而未安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的規定,我隊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肆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局(聯系電話65300159、65305265)開具《重慶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隊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隊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夏曉萍 ? ? ? ? ? ? ? 電 ?話: 65320926
地 址:沙坪壩區陳家橋街道陳東路19號
郵政編碼:401331
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