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外賣和送外賣的都盼著快
這當然沒錯
但這有一個前提
那就是安全第一
不遵守交通規則
盲目求快
那是會出人命的
01
外賣小哥超車撞死騎車人
交警判小哥負主要責任
受害人家屬起訴
向“餓了么”公司索賠
事情還得從前年說起。
2018年9月11日,上海市閔行區漕寶路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蜂鳥眾包平臺外賣小哥小王騎著電動自行車前去送餐,超車時與市民孫女士騎著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兩車倒地,雙方受傷。后孫女士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3天后死亡。
事故經交警認定,小王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孫女士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根據百度百科,蜂鳥眾包是餓了么即時配送平臺旗下配送服務品牌,騎手通過軟件獲取周邊商家的配送單,接單后前往餐廳取餐,并送達至訂餐客戶手中即完成整個配送流程。蜂鳥眾包打造全民配送概念,在這里人人都可以成為騎手,搶訂單賺薪金贏獎勵。
不久,受害人家屬將小王、餓了么所屬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扎斯公司)以及小王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0萬余元。
02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小王在工作期間造成他人傷害
應由被告拉扎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判賠110余萬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拉扎斯公司辯稱,事發時小王確實是在送餐,但該公司與小王并沒有雇傭關系,被告小王在蜂鳥眾包平臺注冊,系個人行為,其公司對被告小王不存在管理行為。事故責任應當由被告小王承擔,與該公司無關。
被告保險公司則稱,小王是該公司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個人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的被保險人,但并未未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三者險,因此該公司不應當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小王系蜂鳥眾包訂餐配送平臺的注冊騎手,該平臺由被告拉扎斯公司開發經營,事故發生于小王配送該平臺訂餐過程中。案外人上海藍圣人力資源管理江蘇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以小王為被保險人投保餓了么騎手意外(新眾包)保險。
法院審理認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其相關證據證明,確認被告小王就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受害人孫女士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審理還認為,就事故責任主體的問題,被告小王系在被告拉扎斯公司注冊的蜂鳥眾包騎手,在被告拉扎斯公司開發經營的蜂鳥眾包配送外賣平臺從事送餐服務,所接訂單均由蜂鳥眾包平臺發出,其工作屬于蜂鳥眾包配送外賣平臺的日常主要經營業務,且被告小王的送餐服務相當程度上受平臺管理制度的約束,同時結合事發時保險投保的實際情況,事發時被告小王應系履行被告拉扎斯公司職務的行為,其在工作期間造成他人傷害,應由被告拉扎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照《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作出判決,判令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孫女士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10萬余元。
03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事發時小王處于配送平臺訂單過程中
屬于履行拉扎斯公司職務的行為
應由拉扎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拉扎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該公司作為網絡平臺提供網絡信息服務,并不實際經營餐飲和配送業務,公司提供的服務與事故的發生并無因果關系。此外,王某因重大過失致人死亡,應與該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市一中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事發時小王處于配送平臺訂單的過程中,應系履行拉扎斯公司職務的行為,其在工作期間造成他人傷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應由拉扎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許澤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