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6月24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關于上海熠成貿易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江關緝違字〔2020〕00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江關緝違字〔2020〕0038號
當事人:上海熠成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楊浦區平涼路1090號505室
法定代表人:鄭瑋
海關編碼:3110965994
2018年10月16日,當事人委托上海天原報關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工業品明膠(等級品)17320千克,申報總價CIF9526美元,申報商品編號3503001090,報關單220120181018451218。經鑒定,上述貨物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2019年6月26日,我關向當事人制發直接退運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退運涉案固體廢物,但當事人至今未將涉案固體廢物退運出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記錄單、鑒定報告、營業執照、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7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被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