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8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索爾維(鎮江)化學品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0〕01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0〕0112號
當事人:索爾維(鎮江)化學品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鎮江新區松林山路66號
法定代表人:孫立宏
海關代碼:3211944109
當事人委托上海鵠翼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海關申報從新加坡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聚乙二醇(9000)共計80990千克,申報商品編號390720900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6.5%,進口增值稅稅率13%,申報價格CIF99617.7美元,進口報關單號222520201000052705。
經查,實際進口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34042000.0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10%,進口增值稅稅率13%,貨物價值人民幣866921.65元。經核定,漏繳稅款人民幣27583.86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書面陳述、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