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8日,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開關于天津市宏隆織物廠發布虛假廣告案的行政處罰決定。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北鐵罰〔2020〕7號
當事人:天津市宏隆織物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105749114421J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區張興莊大街意式工業園301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運隆
2020年1月7日,鐵東路市場監管所接到舉報稱天津市宏隆織物廠官方網站頁面描述是“國內最大的透氣布生產廠家”,涉嫌發布虛假廣告。2020年1月8日,執法人員根據舉報情況在天津市宏隆織物廠官方網站上發現“天津市宏隆織物廠…,是國內最大的透氣布生產廠家,…”字樣,經詢問該企業負責人,無法提供其企業為國內“最大”的透氣布生產廠家的相關證明。
經查,當事人委托天津三五互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冊其官方網站的域名及技術支持,費用1240元。當事人自2018年11月1日起,自行編輯并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含有“國內最大的透氣布生產廠家”字樣的廣告,且當事人不能提供其企業為國內最大透氣布生產廠家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為廣告主及廣告發布者,編輯發布廣告無其他費用。綜上,本案廣告費用124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1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2、現場筆錄、現場照片各一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情況;3、當事人官方網站截圖1份,共1頁,對當事人詢問筆錄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發布廣告的事實情節;4、當事人提供的廣告相關業務協議、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各1份,共8頁,證明當事人在官網上發布廣告的相關費用;5、當事人改正后的官方網站截圖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北鐵罰告〔2020〕7號),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第二款第(二)項:“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消除影響,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496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上載明的繳款渠道和方式,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代收網點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