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7月16日,上海海關 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虹橋機場海關關于上海錦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利競餐廳未及時清理庫存、未建立進貨查驗臺賬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虹橋機場海關檢罰字〔2020〕00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虹橋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虹橋機場海關檢罰字〔2020〕0001號
上海錦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利競餐廳,法定代表人為:邱勇;
2020年5月28日,監督人員至上海錦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利競餐廳進行衛生監督,當事人經營范圍:中型餐館中餐(不含涼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水(海)產品、不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為2018年0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地址:空港一路398號103C室。
對該單位衛生監督,現場查見:
1、在粗加工區貨架上見一盒“金鑼高湯”豬骨白湯,規格為1kg/盒,生產廠家為臨沂新程金鑼肉制品集團有限公司,供貨商不詳,生產日期為2018年12月1日,保質期12個月;兩袋“香相鄉”牌香草酸湯火鍋底料,規格為400g/袋,生產廠家為昆明香相鄉工貿有限公司,供貨商不詳,生產日期為2016年9月25日,保質期12個月;一袋“醬豐園”香草酸湯,規格為250g/袋,生產廠家玉溪市紅塔區廣信醬菜廠,供貨商不詳,生產日期為2016年7月3日,保質期12個月。以上食品均超過保質期且與其它在保質期內的食品存放在一起,且未査見“報廢食品”或“待處理食品”等標識標牌。
2、現場抽查“樓峰”牌冬筍的進貨查驗臺賬,未査見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要素登記。“樓峰”牌冬筍由當事人向供貨商采購,當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以上行為有口岸食品經營單位食品衛生檢查記錄、查問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復印件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予以警告。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印章)
2020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