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7月21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天津市寧河縣震新百貨商場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日常防護型口罩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寧市監質罰〔2020〕2號)。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質罰〔2020〕2號
當事人:天津市寧河縣震新百貨商場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2217491494998
住所(住址):寧河縣蘆臺鎮震新路新華樓1號底商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崔玉寶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221196010290038
聯系電話:138021931681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天津市寧河區蘆臺鎮震新路新華樓1號底商
2020年6月19日我局收到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郵寄來的《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結果通知書》(編號:TQT01-1118-2020)和《檢驗報告》(TQT01-1118-2020),顯示天津市寧河縣震新百貨商場銷售的CTCRNAL恒原紙塑牌日常防護型口罩(生產日期2020.4.20、標稱生產單位為安慶市恒原紙塑有限公司、規格中號)經抽檢過濾效率(鹽性介質/未處理)、防護效果(未處理)項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標準,判定檢驗結果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查清事實,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調查。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19日對位于天津市寧河區蘆臺鎮震新路新華樓1號底商的天津市寧河縣震新百貨商場進行了核查處置。現場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結果通知書》(編號:TQT01-1118-2020)和《檢驗報告》(TQT01-1118-2020), 法定代表人崔玉寶當場簽收并在通知書回執上勾選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執法人員于該單位貨架上查得CTCRNAL恒原紙塑牌日常防護型口罩(生產日期2020年4月20日、標稱生產單位安慶市恒原紙塑有限公司、規格中號)90個。2020年6月19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現場對當事人剩余不合格批次的日常防護型口罩進行了扣押。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日常防護型口罩。執法人員于2020年7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詢問調查通知書》。2020年7月8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崔玉寶接受了執法人員的詢問調查,經調查,當事人于2020年5月14日從天津市舒瑾商貿有限公司處購進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日常防護型口罩。2020年7月14日此案調查終結。
根據崔玉寶的敘述和提供的《進貨單據》復印件和《進銷貨情況說明》上的內容可以得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日常防護型口罩的進貨單價為2元/個,銷售單價為2.5元/個,進貨量為200個,已售出30個,商品抽樣時被抽樣人員作為備份樣品帶走30個,自家使用50個, 2020年6月19日被執法人員扣押90個。故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日常防護型口罩的貨值共500元,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共1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崔玉寶身份證復印件1份、《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品質量抽檢不合格結果通知書》(編號:TQT01-1118-2020)1份、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TQT01-1118-2020)1份、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我局執法人員對崔玉寶的詢問筆錄1份、取證單4張、當事人提供的《進貨單據》復印件1份、《進銷貨情況說明》1份。
2020年7月14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質罰告〔2020〕2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購進并銷售的日常防護型口罩經抽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日常防護型口罩的違法行為。因違法行為發生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第(七)條“行政處罰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2)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建議對當事人予從重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日常防護型口罩并對當事人處:沒收不合格日常防護型口罩120個(其中被我局執法人員扣押90個,2020年7月14日檢驗機構退還給當事人的備份樣品30個);非法產品貨值金額3倍罰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沒收違法所得壹拾伍元整(15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2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