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因列異滿三年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移出工作(試行)的通知
京市監發〔2020〕93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市局機場分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字〔2018〕31號)相關要求,本著優化首都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現就因列異滿三年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移出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稱因列異滿三年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移出工作,是指對于因違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工商總局令第83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經企業主動糾正違法行為后可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工作,具體情形如下:
(一)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前已履行相關義務但未申請移出異常名錄的企業
1.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
2.企業因未在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公示了相關信息,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
3.企業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
4.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
(二)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列入異常名錄屆滿3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后履行相關義務的企業
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列入異常名錄屆滿3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后,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聯系或依法辦理住所或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且沒有《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經其主動申請后,由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明確責任分工
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各區局(含經開區商務金融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下同)開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移出工作的業務指導,并委托各區局具體實施。對因企業住所變更等原因導致登記管轄機關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核查驗移出。
三、細化工作流程
對本通知適用范圍中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列嚴移出工作,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辦理:
(一)提出申請。企業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移出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已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材料(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和向社會公示的證明材料;已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更正相關信息的證明材料;期間已經辦理變更登記或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能夠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關于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況說明(被列入原因、申請移出理由、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認識)、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等材料。
(二)受理初審。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經辦人員按照本通知的適用范圍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提出的移出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受理初審。符合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列嚴移出適用范圍條件的,即時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經辦人員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填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移出核查審批表》,并報所在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
(三)檢查核實。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初審后,組織企業法定代表人等進行行政約談,要求其作出信用承諾,并對企業有關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四)作出決定。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主管領導對上報的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檢查筆錄及初審意見進行審核,作出移出或不予移出決定。
(五)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自作出移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北京)和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向社會公示。企業自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后,其列入和移出記錄對外公示保留三年(時間自移出之日起計算)。
(六)匯總上報。各區局應將已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的企業名單10個工作日內匯總上報至市市場監管局備案,以備查驗。
四、嚴格送達程序
企業因未年報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決定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北京)及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公示。
企業因未年報公示以外其他原因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列入決定書應當首先采取直接送達方式。無法直接送達的,應向企業主動填報的法定文書送達地址信函送達;未填報的,以其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作為法定文書送達地址。送達或信函退信后,列入決定書還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北京)及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公示,并在企業年報時進行提示。相關工作記錄應存檔備查。
五、開展執法監督
開展數據異動監測和案卷評查。根據各區局工作實際,市局加強對各區局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異動變化情況數據監測,組織案卷評查,重點是列入和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工作標準是否嚴格執行、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齊備并按時限完成、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書是否按要求履行送達程序等。在開展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各區局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工作不規范的,通報有關區局限期整改;對于發現的違法案件線索,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關于做好因列異滿三年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移出工作(試行)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是什么?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工作要求,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我局出臺了《關于做好因列異滿三年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移出工作(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通知》適用的兩種情形是什么?
《通知》規定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移出工作適用的兩種情形:一是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前已履行相關義務但未申請移出異常名錄的企業;二是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列入異常名錄屆滿3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后履行相關義務的企業。
三、企業履行相關義務后如何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企業應在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上下載并填寫《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移出申請書》和《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后,向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移出申請表》、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已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材料(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和向社會公示的證明材料;已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更正相關信息的證明材料;期間已經辦理變更登記或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能夠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關于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況說明(被列入原因、申請移出理由、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認識)、誠信守法經營承諾書等材料。
四、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后記錄是否還保留?
企業自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后,其列入和移出記錄對外公示保留三年(時間自移出之日起計算)。
五、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后法人、負責人是否還有任職限制?
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后,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舊受到3年內(時間自列入之日起計算)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限制。申請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要依法實施任職資格限制。已經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六、《通知》從何時開始實施?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