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3個月的浙江“亮劍2020”保護重點領域消費安全綜合執法行動近日收官。本端記者從省市場監管局獲悉,該行動重點針對房地產及物業管理、教育培訓、母嬰行業、汽車銷售服務、互聯網等五大領域存在的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亂象,從嚴執法,嚴厲查處了一批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價格欺詐、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各類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違法案件。全省共立案查處各類侵害消費者利益案件1239起,罰沒2019.48萬元,涉及消費者個人信息50.13萬條,移送司法機關15件。
省市場監管局對外公布了綜合執法行動以來全省各地查處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違法案例,具體包括:
案例一
麗水市場監管局查處麗水某建材公司等4家違法主體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系列案
4月15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前期排查線索依法對麗水某建材公司進行檢查,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大量小區業主信息,資料備注“不需要、不用、掛了”等內容,并在其電腦發現大量小區業主信息存儲記錄以及電腦群發廣告信息記錄。
經查,2017年至2020年4月15日期間,麗水某建材公司作為某衛浴品牌麗水市代理商,為發展其經營的衛浴品牌產品業務,其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丁某芳(公司法人)通過同行分享的方式長期非法獲取麗水市蓮都區、開發區新交付小區業主信息,包括小區業主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等內容,收集的信息交由公司通過打電話或者利用“云通訊平臺”軟件群發營銷信息的方式發展業務。截至案發,已非法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共計31089條;群發營銷信息51292條。
7月16日,麗水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麗水市某涂料商行作出責令改正、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獲溫州市某通訊運營商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近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溫州市某通訊運營商立案調查。
經查,該運營商在日常的經營過程中對用戶的個人信息及其日常的活動軌跡進行數據記錄,根據用戶的年齡、居住區域、常出現的商圈、消費能力等進行客戶畫像,并按不同的標簽對數據進行分類、存儲。2020年2月,溫州某商業綜合體聯系該運營商,希望借助該運營商的大數據技術,分析獲得一批精準的目標客戶,并向上述目標客戶發送營銷短信,實現“拉新拓客”。該運營商承接業務后,通過大數據分析,采取“組合標簽”匹配用戶的方法在其公司大數據庫中為溫州某商業綜合體篩選目標客戶35500個,并于2020年3月4日,在未經目標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向上述目標客戶發送商業信息,非法獲利4970元。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信息”的相關規定。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三
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陸某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5月10日,長興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長興某新建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涉嫌向某裝修公司非法提供小區業主個人信息。經與當地公安機關聯合調查,發現該小區物業公司經理助理陸某在未取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數百條業主信息(含業主姓名、電話、戶號等)提供給長興某裝修公司老板倪某。
陸某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因當事人陸某涉嫌非法向他人提供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數量已到達刑事立案標準,6月26日,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移送長興縣公安局處理。目前,長興縣公安局已正式立案調查并對陸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案例四
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鹿城區某教育培訓學校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5月21日,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前期摸排線索,依法對鹿城區某教育培訓學校進行檢查,現場查獲當事人涉嫌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
經查,當事人為推廣英語培訓業務,由于自行收集學生信息速度慢、成本高,故通過與兼職工作人員以及與其它機構交換的方式獲取學生相關信息54183條,并通過電話推銷培訓業務。當事人還將收集到的學生信息,通過微信等途徑非法向其他培訓機構(已另案處理)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約14475條。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6月23日,鹿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9萬元。
案例五
東陽市市場監管局查獲某培訓機構非法購買使用個人信息案
3月24日,東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學生家長提供的線索,對某培訓機構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查獲了大量學生花名冊,上面登記有學生及其家長的詳細信息,該培訓機構工作人員正在對照花名冊撥打電話推銷培訓課程。
經查:當事人企業股東李某,于2019年3月在花費2830元錢購買了約18000條學生信息,信息包括學生姓名、家長姓名、聯系號碼、住址、年級等詳細內容。2020年1月,李某與黃某在東陽合股開辦了一家培訓機構,黃某任法定代表人,李某為股東,從事培訓教育工作。為招收生源,當事人利用購買的學生花名冊,通過撥打電話方式推銷培訓課程、招收學生,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購買并使用學生及其家長的個人信息,數量達18000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五項之規定,涉嫌構成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東陽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例六
浦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居店等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系列案件
4月2日,浦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浦江縣某家居店進行檢查,在店堂內發現有多份客戶信息資料,資料上已備注“不肯加微信、不裝修、掛斷、無人接聽、還沒裝的、通話中”等內容,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資料的合法來源。
經查,當事人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與多家商戶及個人交換消費者個人信息資料,并通過電話推廣家具業務。經統計,至案發當事人已對外發送消費者個人信息1882條,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1202條。另查明,浦江縣某櫥柜商行、浦江縣某陶瓷商行、浦江縣某櫥柜店、浦江縣某燈具店等4家商戶跟該家居店交換消費者個人信息后,也通過電話推廣各自業務。
上述5家商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6月12日和6月22日,浦江縣市場監管局分別對上述5家商戶共處罰款14萬元。
案例七
杭州市富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杭州某房地產代理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4月18日,杭州市富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對杭州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為業務發展的需求,通過向房產公司員工、物業公司員工購買,向裝修公司信息互換等方式來獲取房源信息。非法獲取了多個小區業主姓名、聯系電話、房號等消費者個人信息共計5萬余條,未對其收集的消費者信息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和其他有效措施,從而導致業主信息被泄露,嚴重侵害了大量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的權利。
當事人將其非法獲取的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電話營銷,發送商業性信息,其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之規定,屬未經消費者同意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5月20日,杭州市富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萬元。
案例八
臺州市黃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近日,臺州市黃巖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批量群眾舉報,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售房過程中宣稱購買該公司開發某樓盤的房子憑購房合同即可就讀相應學區學校,而實際并不能入讀對應的學區學校,涉嫌虛假宣傳,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經查,從2018年上半年開始,當事人公司的銷售人員以口述的形式向來了解樓盤的客戶宣傳購買黃巖某個樓盤房屋的業主憑購房合同就可入讀某初級中學和小學。但根據2019年4月17日臺州市黃巖區教育局印發的《2019年黃巖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憑借購房合同并不能入讀這兩所學校。
當事人對樓盤相關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作引人誤解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5月19日,臺州市黃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70萬元。
案例九
義烏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貿易公司銷售侵權汽車配件案
4月3日,義烏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義烏某貿易公司倉庫進行檢查,發現標有“MERCEDES BENZ”字樣和“Audi”字樣的汽車剎車盤、剎車片、空氣濾清器若干。
經查,今年3月底,當事人在明知是商標侵權的情況下從杭州汽配城的流動商販處購進上述汽車配件,并將上述商品存放在經營場所內,準備銷售給某中東客戶。上述涉案零部件價值80160元,截止案發被查獲,尚未售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義烏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在案侵權物品并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十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浙江某電子商務公司實施價格欺詐案
3月10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浙江某電子商務公司網店開展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價格欺詐違法行為。
經查,浙江某電子商務在某網絡平臺上開設的某旗艦店上,開展了“疊加津貼低至5件5折”折扣活動。但在產品銷售頁面只展示了能夠享受到的最低折扣優惠,未明確商品實際折扣。同時,該當事人在某網絡平臺上開設的某品牌企業店上,開展了“6件2.7折折扣”活動及“4件2.7折折扣”活動,在產品頁面只展示了能夠享受到的最低2.7折的折扣優惠,但消費者在購買6件或4件商品時,并不能享受2.7折折扣。上述活動均在當事人網絡店鋪首頁進行宣傳并展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實施價格欺詐的行為。3月23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萬元。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