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8月10日,云南省通海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市監罰字〔2020〕88號)》。
通海寶鼎山陵園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玉溪市監察委員會(玉監〔2019〕66號)監察建議書的要求,執法人員從2020年5月25日開始,對通海寶鼎山陵園建設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殯葬服務收費整改情況進行檢查落實,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自立“骨灰盒清理服務費”、“遺體識別卡”收費項目的行為,執法人員申請我局對其上述行為進行了立案,并進一步進行了檢查核實,至2020年5月29日檢查結束。
調查認定的事實:經查,通海寶鼎山陵園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為。1、自立收費項目對喪屬收取“骨灰盒清理服務費”,收費標準200元/個,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共計643個,金額126800.00元;2、自立收費項目對喪屬收取“遺體識別卡”,收費標準5元/張,共計7774張,金額38870.00元。以上兩項共計金額165670.00元。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屬于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一般價格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檢查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對執法人員檢查認定事實確認屬實。
2、調查詢問筆錄 ,證明當事人對執法人員檢查認定事實確認屬實。
3、價格(收費)檢查明細表,證明該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以來收取“骨灰盒清理服務費”、“遺體識別卡”涉及的金額。
4、該公司提供的2015年通海縣殯儀館的經營使用協議,證明該公司具有通海縣殯儀館的經營使用權,殯葬收費必須經價格、行業主管批準,按照價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5、該公司提供的2015年3月至2019年11月14日通海殯儀服務項目業務委托單(據)復印件,證明公司2015年1月以來存在自立“骨灰盒清理服務費”、“遺體識別卡”項目行為。
6、該公提供的2015年3月至2019年11月14日“骨灰盒清理服務費”、“遺體識別卡”項目數量統計表,證明該公司2015年1月以來對喪屬收取的“骨灰盒消毒服務費”、“遺體識別卡”數量。
以上證據系我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證據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印證,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無異議。
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通市監聽告字〔2020〕88號)》,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退款通知書(通市監退〔2020〕03號)》,責令你公司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多收價款。截止至2020年7月30日退款公告期限屆滿,限期內已退還多收價款162305.00元,沒有退還的多收價款為336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收費標準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款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鑒于你公司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工作,認識到位,對上述違法行為及時整改,并于2019年11月14日就停止了“骨灰盒清理服務費”、“遺體識別卡”兩個的收費,因主動消除減輕價格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綜合上述,本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多付的價款人民幣叁仟叁佰陸拾伍元(¥3365.00元);
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三、罰款人民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柒拾元(¥16567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拾陸萬玖仟零叁拾伍元(¥169035.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人民幣壹拾陸萬玖仟零叁拾伍元(¥169035.00元)。繳至中國建設銀行通海支行。(開戶單位:通海縣財政局。帳號:53001657236051001297),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通海縣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六個月內向通海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通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