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市監稽罰字〔2020〕129號
當事人:蕪湖奧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馬鞍山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40500MA2T7JEJ12
住所(住址):馬鞍山市雨山區湖南路44號二樓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蔣鴻糧
聯系地址:馬鞍山市雨山區湖南路44號二樓
2020年6月3日,執法人員對蕪湖奧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馬鞍山分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在該單位經營場所內貨架上發現有卡爾文森泛醇輔酶Q10軟膠囊(配料“每粒”:泛醇輔酶Q10 220毫克,葵花籽油,明膠;生產日期/保質期至:2019年09月05日/2022年09月04日;生產商:American Infitness Nutrition,LLC;出口商:Rct Sales Corp)。經核查,上述產品外包裝營養成分表標示:能量895Kj每100g,脂肪3.0g每100g,蛋白質5.9g每100g,碳水化合物4.6g每100g,鈉0mg每100g。依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第(二十三)項的規定計算,上述產品實際能量為289.5kJ每100g,與產品外包裝營養成分表(標示內容:能量895Kj每100g)不一致。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產品予以扣押。2020年6月9日我局確定兩名執法人員對本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你單位于2020年5月25日從蕪湖市奧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上述卡爾文森泛醇輔酶Q10軟膠囊7盒。該產品進價為125元/盒,售價為198元/盒,購進后尚未售出,故本案貨值金額1386元,違法所得為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2020年6月3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扣押的產品,《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一份,證明案件來源和對違法事實客觀、準確的認定。
2.蕪湖奧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馬鞍山分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500MA2T7JEJ12)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蔣鴻糧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違法主體的證據。
3.2020年7月31日法定代表人蔣鴻糧《詢問筆錄》一份,情況說明一份,證明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供述。
4.蕪湖奧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庫單一份,蕪湖奧康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馬鞍山分公司價目表一份,證明本案對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判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你單位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本案貨值金額1386元,不足四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39】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行政處罰,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三千元以下罰款:(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四千元以下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決定給予你單位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卡爾文森泛醇輔酶Q10軟膠囊7盒;
罰款50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 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