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爭奪客源,提升競爭力,個別涼茶店老板利欲熏心!竟然從藥店購入咳特靈、去痛片、撲爾敏等具有撲熱息痛、消炎退燒作用的西藥,研磨成粉狀后,與中草藥混合偽裝成“喉痛茶”“牙痛茶”“感冒茶”“止咳茶”等涼茶品種,并以祖傳秘方名義銷售給顧客。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粵順涼茶行經營者趙某彬、鐘生涼茶店經營者鐘某培,因在涼茶中添加西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和九個月。
據悉,自2019年6月起,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反映,一些涼茶店銷售有“感冒茶”,且號稱飲后10分鐘見效,消費者懷疑店主在涼茶里添加了西藥。
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梧州市市場監管局隨即對全市涼茶店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并在粵順涼茶行、鐘生涼茶店等6家涼茶店鋪銷售的部分涼茶樣品中,檢出馬來酸氯苯那敏、氨基比林、對乙酰氨基酚、咖啡因、四環素、安乃近、紅霉素、保泰松、非那西丁等藥品成分。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不得添加藥品,涉事商家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10月28日,梧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此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10月29日,涉案人員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6名涉案人員。
今年1月9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檢察院對6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長洲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公訴機關出示的相關食品檢驗報告、現場辨認筆錄及指認照片等證據,趙某彬、鐘某培的行為已觸犯刑律,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兩人在歸案后至庭審時,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當庭認罪,且愿意接受處罰,簽字具結,對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意見予以采納。
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長洲區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審判決:趙某彬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處罰金1.3萬元;判處鐘某培有期徒刑九個月,處罰金1萬元。兩人均當庭認罪受罰,并表示不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了解,作為該系列案的另外4起案件,也將在近期由長洲區人民法院陸續開庭審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西桂海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李芳律師在分析該案時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侵犯客體,是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涉案人員在涼茶中添加西藥的行為,侵害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體方面構成要件。
李芳介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關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該罪屬行為犯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構成犯罪既遂。”李芳補充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無任何營養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人體健康的非食用原料。
涉案人員明知咳特靈、去痛片、撲爾敏等是藥品,依然將其研磨成粉狀混入涼茶中,并以“喉痛茶”“牙痛茶”“感冒茶”“止咳茶”的名義銷售,屬于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生產、銷售的行為,說明兩人在主觀上有添加的故意,客觀上又實施了這種行為。
法院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兩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成立,無論是事實依據還是法理依據,都非常客觀充分。
孔國俊 項賢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