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9月9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天津市寧河區要紅板面店。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食生罰〔2020〕21號
當事人:天津市寧河區要紅板面店(劉曉鋒)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221MA05X1Q0X1
住所(住址):天津市寧河區蘆臺鎮光明路7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曉鋒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42724********2518
聯系電話: 152****9297 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天津市寧河區蘆臺鎮光明路7號
2020年08月2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依法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公示有營業執照、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處理區入口處有51瓶冰露礦泉水、16瓶康師傅綠茶、16瓶康師傅冰糖雪梨、11瓶康師傅茉莉花茶、10瓶脈動維生素飲料、16瓶康師傅冰紅茶,均在保質期內。執法人員向經營者索要上述產品的進貨記錄臺賬及相關憑證,經營者只能提供一張由寧河區居緣水方酒類批發部開具的供貨單,顯示進貨日期為2020年8月26日,票據上無冰露礦泉水、脈動維生素飲料相關信息,經營者提供了進貨查驗記錄表,最后一次記錄日期為5月27日,無8月26日進貨信息。
2020年08月28日,執法人員對經營者劉曉鋒進行詢問調查。據其陳述,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的冰露礦泉水、康師傅綠茶、康師傅冰糖雪梨、康師傅茉莉花茶、脈動維生素飲料、康師傅冰紅茶都是8月份從寧河區居緣水方酒類批發部購進,只留存了一份26日的購進票據,進貨查驗記錄從5月27日后,沒有記錄過。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進貨記錄臺賬不全、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于6個月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經營者的身份證明;2.現場筆錄、現場照片等;3.對經營者的詢問調查筆錄等。
2020年9月3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食生罰告〔2020〕21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當事人進貨記錄臺賬不全、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少于6個月的行為違反了《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建立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制度,有進貨記錄臺賬,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的規定。
依據《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食品攤販在經營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未建立進貨記錄臺賬并保留相關記錄和憑證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