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9月30日,杭州海關網站發布金華海關關于金華市圣瑩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PUMA及圖形”商標標識人造革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金關知字〔2020〕0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華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金關知字〔2020〕006號
當事人名稱:金華市圣瑩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91330702MA2HUEBR9T
法定代表人:黃小燕
單位地址: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傅村鎮法華北街389號無水港辦公樓309室(自主申報)
當事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金華海關申報出口的貨物(報關單號:292020200000109096),海關經查驗,發現標有“PUMA及圖形”商標標識的人造革鞋288雙。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證明。“PUMA及圖形”商標權利人彪馬歐洲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 “PUMA及圖形”商標權的商品,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提交了相應的擔保。我關于2020年7月9日扣留該批侵權貨物。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人造革鞋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 “PUMA及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貨物價值人民幣11520元。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編號:29202020000010909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代理報關委托書、發票、裝箱單、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查問筆錄、企業情況說明及隨附交易資料等證據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標有“PUMA及圖形”商標標識的人造革鞋288雙,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柒佰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金 華 海 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