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10月13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監處罰〔2020〕1222號)。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監處罰〔2020〕1222號)
當事人:廣西南寧英偉達五金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MA5NWT9R9G
住所:南寧市西鄉塘區安津五金機電市場南區三街27號
法定代表人:廖承英
身份證號碼:452123198311104926
聯系電話:13977144262?
聯系地址:南寧市西鄉塘區安津五金機電市場南區三街27號
受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于2019年8月6日在你公司住所南寧市西鄉塘區安津五金機電市場南區三街27號,對你公司銷售的揭陽市榕城區登峰日用塑料制品廠“安得祥”牌安全帽進行監督抽檢,樣品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該批次安全帽的永久標識、產品說明、浸水沖擊吸收性能、高溫沖擊吸收性能、浸水耐穿刺性能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0年5月25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NO:J19-T00272)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編號:GXJD20190263-1)。你單位在收到《檢驗報告》(NO:J19-T00272)后對抽檢結果未提出異議。
我局于2020年6月14日對你單位立案調查,經查明:
你單位于2019年8月6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現場抽檢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經檢驗鑒定,該批次安全帽的永久標識、產品說明、浸水沖擊吸收性能、高溫沖擊吸收性能、浸水耐穿刺性能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屬于不合格產品且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現場抽檢的抽樣單內載明了該批次產品抽樣基數為20頂、單價為13元/頂。我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17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南寧市西鄉塘區安津五金機電市場南區三街27號進行檢查時無法找到銷售單據。所以,當事人的違法銷售貨值為26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經營者廖承英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一頁,委托書一份共一頁,委托代理人蘇偉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接受調查與簽署相關法律文書的合法性。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具備承擔法律責任主體資格事實。
3、2020年6月17日,我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共二頁,我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所拍相片二張,2020年7月13日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作詢問筆錄一份共三頁,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于2019年8月6日在廣西南寧英偉達五金有限公司抽檢產品的抽樣單一份共一頁,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為J19-T00272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書一份共四頁,證明當事人于2019年8月6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現場抽檢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屬于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4、2020年7月13日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作詢問(調查)筆錄一份共三頁,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于2019年8月6日在廣西南寧英偉達五金有限公司抽檢產品的抽樣單一份共一頁證實了當事人銷售了一批20頂不合格安得祥牌“安全帽”且該安全帽單價為13元/頂。證實了當事人的違法銷售貨值為260元的事實。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南市監處罰告〔2020〕60402號),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你單位于2019年8月6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研究院現場抽檢一批“安得祥”牌安全帽。經檢驗鑒定,該批次安全帽的永久標識、浸水沖擊吸收性能、高溫沖擊吸收性能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 2811-2007《安全帽》要求,屬于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佰貳拾元(520.00元)整,上繳國庫。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銀達所開具繳款書,憑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南寧市財政局,帳號:2102109029300035809)繳納罰沒款,拿銀行繳款回單到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分局銀達所換取收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