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東莞市信用信息雙公示系統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東莞市暉龍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暉龍廣告公司”)因未按規定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2019年的年度報告,于2020年10月13日被廣東省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0.5萬元。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暉龍廣告公司未按照規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2019年的年度報告。于2020年7月21日才向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2019年的年度報告,其違反了《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的規定,涉嫌構成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