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10月22日,上海海關網站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益陽市宸鴻進出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知字〔2020〕00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知字〔2020〕0006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益陽市宸鴻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4309360020
法定代表人:柳佳倩
住址/地址:益陽高新區益陽大道世紀大廈7樓706號
當事人委托上海匯智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馬來西亞駕駛室總成等貨物,出口報關單號222920200002103707。經查,出口貨物中,有標有 “組合圖形標識” 商標的駕駛室總成1件,合計價值人民幣18781元。對于上述貨物, “組合圖形標識”商標權利人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駕駛室總成1件上使用的 “組合圖形標識”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 “組合圖形標識”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 “組合圖形標識” 商標的駕駛室總成1件,并處罰款人民幣18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0年 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