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世康藥店有限公司銷售藥品未開具銷售憑證案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辛罰〔2020〕69號
當事人:天津市金世康藥店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0111000449740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富興里底商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楊爽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220***********2824
聯系電話:182****4280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富興里底商9號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2020年10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當日銷售了長樂寶貝、小葵花、正痛片等藥品,但未開具銷售憑證。執法人員記錄現場情況。
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銷售的長樂寶貝、小葵花、正痛片等藥品,未開具銷售憑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2020年10月9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銷售藥品未開具銷售憑證的事實;
2. 2020年10月9日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法人、當事人主體資格、身份情況和授權委托情況;
3. 2020年10月9日,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銷售藥品未開具銷售憑證的事實;
4.2020年10月9日,當事人銷售藥品記錄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當日藥品銷售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負責人簽字認可或蓋章認可。
案件性質: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的規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無。
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警告。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30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