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平易餐飲服務中心(范夫坤)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寧市監俵罰〔2020〕16號
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天津市寧河平易餐飲服務中心(范夫坤)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營業執照*****************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寧河區俵口鎮濱保高速K75公里處七里海服務區
經營者:范夫坤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天津市寧河區俵口鎮濱保高速K75公里處七里海服務區
2020年10月5日,我局接到投訴“濱保高速唐山往天津方向寧河區七里海服務區,市民10月4日20:00在七里海服務區超市購買了天津麻花,花費30元,吃完后市民發現是過期商品,生產截止日期到2020年9月10日,故市民來電投訴,訴求:賠償,望相關部門盡快處理。”2020年10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電話聯系投訴人,投訴人要求依法查處。
2020年10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來到位于天津市寧河區俵口鎮濱保高速K75公里處七里海服務區的天津市寧河平易餐飲服務中心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店貨架上擺有標稱“天津麻花”的麻花一盒,凈含量為400克,生產日期為2020年06月02日,保質期為100天,該商品有商品標價簽,記載有“零售價¥30”。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為查清事實,經報局領導批準,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調查。同日,經批準對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津寧市監俵實強【2020】1號),對當事人經營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調查終結。
2020年6月5日,當事人從北京鑫金鵬商貿有限公司以13元/盒的進價購進“天津麻花”(凈含量:400g)100盒用于銷售,商品生產日期為2020年06月02日,保質期為100天。該商品售價30元/盒,有商品標價簽。我局執法人員在2020年10月9日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貨架擺有上述食品一盒,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稱上述食品過期后僅在2020年10月4日售出一盒,當事人能提供該批次商品的進貨票據及其前臺銷售日報表。本案貨值金額為60元。違法所得為17元。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負責人范夫坤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委托代理人錢建中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我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2頁、我局現場拍攝并制作的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情節;
證據三:我局對商店負責人的委托代理人錢建中的詢問調查筆錄3頁,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情節;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的送(銷)貨單1份、供貨方北京鑫金鵬商貿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七里海服務區前臺銷售日報表-按商品匯總2份,證明當事人進銷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情節。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開業至今未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事實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相關單位簽名蓋章認可。
2020年11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俵罰告〔2020〕16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認錯態度誠懇,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提供了有關商品的進銷記錄,且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僅售出一盒,社會影響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標稱“天津麻花”牌麻花一盒;2.沒收違法所得17元;3.罰款人民幣5000元。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