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重慶港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重慶對外貿易進口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港海關
當場處罰決定書
渝港關當罰字[2020]002號
當事人 | 自然人 | 性別 | 年齡 | 國籍 | 籍貫 | |||||||
證件名稱及號碼 | ||||||||||||
單位 | 重慶對外貿易進口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夏子榮 | 企業代碼 | 91500103202833596J | |||||||||
地址 | 重慶市渝中區鄒容路50號 | |||||||||||
當事人于2020年4月初自查發現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4月28日期間向海關申報10票進口報關單800720191079000210、800720191079000479、800720191079000583、800720191079000830、800720191079000853、800720191079000966、800720191079001110、800720191079001365、800720191079001445、800720191079001517第13項品名為柴油發動機零件/進氣門等的商品編碼因報關員手誤,將正確商品編碼8409999100申報為8409999910。據當事人申請,現我關已完成企業主動披露手續。當事人因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但當事人在海關發現其違法行為之前,自查發現主要違法事實,并向海關主動報明,具有減輕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海關行政處罰幅度參照標準》第四條第(三)項,決定予以警告。 |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港海關
二O二O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