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監處罰〔2020〕1253號
當事人:南寧市西鄉塘區鼎呱電動車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50107MA5PCXPK72
住所(住址):南寧市西鄉塘區雅里中坡19號永和橋北36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羅善升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地址:南寧市西鄉塘區雅里中坡19號永和橋北36號商鋪
2020年9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南寧市交警支隊提供的案件線索,依法對位于南寧市西鄉塘區雅里中坡19號永和橋北36號商鋪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工作人員正在給電動車加裝蓄電池,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店38輛電動車進行檢查,發現5輛電動車存在改裝痕跡,該店工作人員承認上述5輛電動自行車均改裝了蓄電池,分別都是加裝了蓄電池,其中3輛原來有四個蓄電池,改裝后增加了2個蓄電池,另外2輛原來有四個蓄電池,改裝后增加了1個蓄電池 。當事人非法給電動自行車加裝蓄電池涉嫌違反《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給電動自行車加裝蓄電池的行為,為進一步核查相關違法事實,經市局領導批準,我局于2020年9月4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羅善升主營零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配件,蓄電池和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維修、租賃等服務。為滿足客戶需求,當事人擅自給電動車非法加裝蓄電池,至2020年9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當事人共改裝過5輛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經改裝過蓄電池的5輛電動自行車均未售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在店內存放非法改裝過蓄電池的5輛電動自行車車牌、車牌號及改裝蓄電池情況如下:
(1)富士達電動車:車牌號為南寧328E5,改裝前蓄電池是48V,改裝后為72V;
(2)五羊本田電動車:車牌號為南寧7F920,改裝前蓄電池是48V,改裝后為60V;
(3)紅旗電動車:車牌號為南寧SP738,改裝前蓄電池是48V,改裝后為60V;
(4)優炫電動車:車牌號為南寧87K61,改裝前蓄電池是48V,改裝后為72V;
(5)開來電動車:車牌號為南寧YY821,改裝前蓄電池是48V,改裝后為72V;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 當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者羅善升的身份證復印件各壹份,證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 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黎偉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委托代理人黎偉的代理權限。
證據三 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0年9月4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制作的《現場筆錄》壹份,證實執法人員是依法進行檢查,并如實反映當事人現場經營情況及相關檢查過程。
證據四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9月4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拍攝的照片15張,證實當事人非法給電動車加裝蓄電池的經營活動及相關檢查過程。
證據五 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0年9月4日、9月7日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貳份,如實反映了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過程和事實。
本局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南市監處罰告[2020]404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羅善升作為經依法核準登記注冊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在本案中是涉案的主體,應是本案的當事人;羅善升給涉案電動車加裝蓄電池的行為發生在南寧市,本局具有管轄權。
當事人非法給電動自行車加裝蓄電池的行為違反《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四)項所指的“加裝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的規定,構成非法給電動自行車加裝蓄電池的行為。
依據《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輛車處一千元罰款。”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使用《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沒)款交至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