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監處罰〔2020〕1249號
當事人:呂秀梅
經查,呂秀梅于2020年8月來到南寧后,經朋友介紹參加了以“資本運作”為幌子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依照“五級三晉制”的制度,要求會員不停的發展下線交錢加入“資本運作”,并以下線所交錢的數額為依據獲取相應的報酬。2020年8月13日,呂秀梅等人在南寧市那洪大道9號恒大城4棟1001號房參加傳銷培訓活動時,被我局聯合江南公安分局、經開區綜治辦依法查獲。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承認參加了傳銷活動的事實。
2、悔過書1份,證明當事人因參加傳銷活動被打傳辦教育的事實。
3、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4,現場照片一份,證明當事人涉嫌參加傳銷活動的事實。
2020年9月21日,我局依法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南市監處告[2020]7108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參加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傳銷行為,沒有成功發展下線,也沒有從中獲利。本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次決定的執行。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