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監處罰〔2020〕1248號
當事人:廣西南寧市利滿昌米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00527457338
住所:南寧市長凱路22號金凱創業園2#廠房一層
法定代表人:黃鳳林
2020年7月17日,我局收到《檢驗報告》(№: 2020-GCBZ-01-0044)等材料,主要載明:按照(2020年國家食品安全抽檢檢測工作計劃)有關要求,湖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于2020年06月09日對桂林市南城百貨有限公司臨桂分公司經營、標稱當事人生產的[食品名稱:上林油粘米(分裝),商標:利滿昌+圖形商標,規格型號:2.5kg/袋,生產日期:2020-03-02,質量等級:一級](以下稱“涉案批次食品”)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0年7月24日,我局將上述《檢驗報告》(№: 2020-GCBZ-01-0044)等材料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和異議申請。經初步核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經審批同意于2020年8月6日立案調查。
經立案查實:1、按照(2020年國家食品安全抽檢檢測工作計劃)有關要求,湖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于2020年06月09日對桂林市南城百貨有限公司臨桂分公司經營、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涉案批次食品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0年6月24日簽發《檢驗報告》(№: 2020-GCBZ-01-0044),鎘(以Cd計)項目實測值:0.32mg/kg(標準指標:≤0.2 mg/kg),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2020年7月24日,我局將上述《檢驗報告》(№: 2020-GCBZ-01-0044)等材料送達當事人,告知了當事人上述涉案批次食品抽檢結果,以及當事人有提出書面復檢申請、書面異議申請的權利和應當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上市銷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風險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的義務。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和異議申請。因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已銷售無庫存,當事人無需封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當事人組織實施了召回,但因銷售時間較長,未能召回上述涉案批次食品;當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認為該企業以分裝的方式生產上述涉案批次食品,沒有添加任何的物質,鎘項目超標應當是原料帶入的,可能是種植環節的自然環境造成的。針對排查出來的問題,當事人提出的整改措施;3、當事人2020年3月2日生產上述涉案批次食品289袋,生產成本為4516.98元。當事人2020年3月10日以28.80元/袋的價格銷售了284袋,2020年4月1日以22.54元/袋的價格銷售了4袋,其余的1袋因包裝破損已作廢,沒有庫存。綜上,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涉案批次食品,貨值金額為8269.36元,違法所得為3752.38元。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涉案批次食品需要的工具、設備有提升機、色選機等,但這些工具、設備不是單獨用于生產經營上述涉案批次食品,也用于生產經營其他批次或者其他食品,且與上述涉案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項目沒有直接關系;4、當事人2020年2月21日采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生產原料750kg,生產上述涉案批次食品使用了722.5kg ,因原料篩選損耗作廢27.5kg,因此該批原料已使用完畢;5、當事人因生產經營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食品名稱:上林油粘米(分裝),商標:利滿昌,規格型號:2.5kg,生產日期:2019-09-25,質量等級:一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減輕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順序號:2020-GCBZ-01-0044)及《檢驗報告》(№: 2020-GCBZ-01-0044)、《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0009055)復印件、《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抽樣單編號:GC20000000003535152)復印件各1份;2、《現場筆錄》1份;3、《行政執法指導意見書》(南市監指導〔2020〕71001號)1份;4、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5、當事人的《整改報告》、《召回情況說明》各1份,《商品召回通知》2份。6、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7、《詢問筆錄》1份;8、當事人的《入庫臺賬》、《廣西南寧市利滿昌米業有限公司入庫單》及廣西賓陽縣鑫華米業有限公司《廣西賓陽縣鑫華米業有限公司銷售單》、《廣西賓陽縣鑫華米業有限公司出廠檢驗報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9、當事人的《廣西南寧市利滿昌米業有限公司生產記錄》、《廣西南寧市利滿昌米業有限公司大米出廠檢驗報告》各1份;10、當事人的《南寧市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一票通臺賬》2份;11、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南經食藥監食罰〔2019〕30號)復印件1份。
當事人生產經營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上述涉案批次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因生產經營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食品“上林油粘米(分裝)”,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減輕行政處罰,現又案發生產經營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食品“上林油粘米(分裝)”,屬經處理后重犯。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4)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的規定,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當事人以分裝的方式生產經營涉案抽檢不合格食品,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應當為原料帶入,非其自身的原因導致,且能夠說明生產原料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法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案發后積極配合對其違法行為查處,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5)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的規定,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經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關于“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擬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根據上述擬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的情況,結合當事人用于生產經營上述涉案批次食品的工具、設備不是單獨用于生產經營該批次食品,也用于生產經營其他批次或者其他食品的、且與上述涉案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項目沒有直接關系情況,擬對當事人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份工具、設備不予沒收。綜上所述,我局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752.38元、罰款5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0月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南市監處聽告〔2020〕71006號)。當事人于2020年10月12日提交《減輕處罰申請書》,主要意見:當事人2019年被行政處罰的食品“上林油粘米(分裝)”與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包裝相同,但原料來源不同,懇請從輕(減輕)處罰。經復核:當事人2019年被行政處罰的食品“上林油粘米(分裝)”與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原料來源是否相同,不影響當事人形成“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裁量情形,不影響原擬行政處罰裁量,故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維持原擬行政處罰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生產經營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上述涉案批次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752.38元;2、罰款5500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58752.38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請當事人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開具繳款書,憑繳款書到銀行繳納罰沒款,拿到銀行繳款回單到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換取收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