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監處罰〔2020〕1246號
當事人:廣西南寧恒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107095372148X
住所(住址):南寧市安吉大道盧仙嶺路28號A區8棟3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韓瑞雪
我局收到黃建平的《投訴舉報書》及相關材料,舉報書顯示當事人在“久大焊割商貿”天貓店鋪銷售的“科尼賽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未取得任何CCC認證證書。
我局執法人員核查發現當事人線下線上店鋪銷售的“科尼賽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沒有貼“3C”標志。前述等離子切割機由當事人委托深圳市凌肯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經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協助調查,我局收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協查復函顯示:深圳市凌肯實業有限公司不具有“科尼賽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的生產資質。等離子切割機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當事人銷售“科尼賽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為查清事實,于2020年6月19日經局領導同意立案調查。
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采取了收集固定書證物證、詢問(調查)當事人等方式,進行了調查取證。主要是對當事人做了詢問(調查),對當事人的銷售單據進行提取;與當事人共同對本局執法人員開展檢查時所做的《現場筆錄》、所拍照片、進行確認和取證。
調查過程中,本局沒有對當事人的商品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實,2019年5月8日,當事人與深圳市凌肯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加工生產委托授權書》,委托深圳市凌肯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科尼塞克” 牌LGK-120號等離子切割機。之后,當事人開始線下線上銷售“科尼塞克” 牌LGK-120號等離子切割機;在線上銷售的網店為南寧久大焊接焊割配件商貿網店;在線下銷售的場所在南寧市安吉大道盧仙嶺路28號A區8棟31號。截止我局檢查,當事人在該網店銷售了一臺“科尼塞克” 牌LGK-120號等離子切割機,銷售價格是3769元人民幣,所得利潤是1369元人民幣;線下經營場所沒有銷售行為。
當事人銷售的“科尼塞克” 牌LGK-120號等離子切割機屬于《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和實施要求的公告》(2019第44號)附件2《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的產品清單》第7項中的產品。2020年7月28日前,當事人所委托的生產企業深圳市凌肯實業有限公司不具有“科尼塞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的生產資質,生產的“科尼塞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沒有通過強制認證或按《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實施規則》要求完成自我聲明評價。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2019年12月20日,本局提取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共一頁,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是承擔法律責任主體的事實;
證據二:2019年12月20日,本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開展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共二頁,及拍攝的照片(2020年6月29日,以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確認無異議)一份共十三頁。證明當事人開展線下線上銷售“科尼塞克” 牌LGK-120號等離子切割機的事實;證明當事人在線上銷售的網店為南寧久大焊接焊割配件商貿網店的事實;證明當事人在線下銷售的場所是南寧市安吉大道盧仙嶺路28號A區8棟31號的事實。證明當事人銷售了一臺“科尼塞克” 牌LGK-120號等離子切割機的事實。證明當事人銷售的“科尼塞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沒有通過強制認證或按《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實施規則》要求完成自我聲明評價的事實。
證據三:2020年1月7日、6月29日,本局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詢問筆錄》二份共六頁;當事人的陳述材料一份共一頁;當事人提供的《訂單信息》、《商標注冊證》、《加工生產委托授權書》、深圳市凌肯實業有限公司《出貨單》各一份各一頁。證明當事人開展線下線上銷售“科尼塞克” 牌LGK-120號等離子切割機的事實;證明當事人在線上銷售的網店為南寧久大焊接焊割配件商貿網店的事實;證明當事人在線下銷售的場所是南寧市安吉大道盧仙嶺路28號A區8棟31號的事實;證明當事人銷售了一臺“科尼塞克” 牌LGK-120號等離子切割機的事實,所得利潤是1369元人民幣的事實。證明當事人銷售的“科尼塞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沒有通過強制認證或按《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實施規則》要求完成自我聲明評價的事實。
證據四:2020年5月26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關于南市監高新協查字[2020]02號的復函》及相關相關證據材料一份共十五頁。證明當事人銷售的“科尼塞克” 牌LGK-120號等離子切割機沒有通過強制認證或按《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實施規則》要求完成自我聲明評價的事實;證明當事人銷售的“科尼塞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委托企業深圳市凌肯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事實;證明深圳市凌肯實業有限公司不具有“科尼塞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的生產資質的事實;證明當事人銷售的“科尼塞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沒有通過強制認證或按《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實施規則》要求完成自我聲明評價的事實。
上述證據均由當事人簽名或確認,并經調查屬實。
2020年9月25日,我局對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南市監處罰告[2020]第60396號)。當事人未提出申辯。
當事人銷售的“科尼塞克”LGK-120等離子切割機沒有通過強制認證或按《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實施規則》要求完成自我聲明評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所指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行為。
當事人在我局調查其違法行為過程中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停止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時立即書面向我局承諾停止銷售相關商品,且屬于首次違法;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七)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輕處理情形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叁佰陸拾玖元(¥1369.00)。
二、處伍萬元(¥50000.00)罰款;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伍萬壹仟叁佰陸拾玖元(¥51369.00)。
請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銀達市場監督管理所領取繳款書,憑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南寧市財政局,帳號:2102109029300035809)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