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計劃,近期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依法查獲3起經營不合格食品案件,經我局立案調查,現已結案,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當事人:湖州南潯姥姥家飯店;負責人:金風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503055509111A ;經營場所:湖州市南潯區南潯鎮大中路931-959號。
當事人于2020年8月20日購入韭菜5斤,進貨價6元/斤,共計30元,而后放在店內銷售。經被抽樣檢驗,該批次韭菜的結果為腐霉利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不合格韭菜已經全部用于抽檢,截止案發,未流入市場。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其貨源,并且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在進貨過程中履行了完全的進貨查驗義務,還有食品中農藥殘留含量靠肉眼無法識別,不存在主觀故意,經本局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罰:免予處罰。
(二)當事人:湖州南潯吉麥隆超市虹陽路加盟店;負責人:汪永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503MA28C9GQ25;經營場所:湖州市南潯區南潯鎮東南華府虹陽路589號
當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購入黑豆芽5公斤,而后放在店內銷售。經被抽樣檢驗,該批次黑豆芽結果為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截止案發,該批次黑豆芽已全部銷售完,因不知道消費者信息,無法召回。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屬于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其貨源,并且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在進貨過程中履行了完全的進貨查驗義務,還有食品中4-氯苯氧乙酸鈉含量靠肉眼無法識別,不存在主觀故意,經本局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罰:免予處罰。
(三)當事人:湖州南潯鑫樂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國進;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503MA2B610L88;住所:湖州市南潯區南潯鎮嘉業路418號南潯商業大廈三層。
當事人于2020年8月26日購入韭菜5公斤,而后放在店內銷售。經被抽樣檢驗,該批次韭菜結果為腐霉利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截止案發,該批次不合格韭菜已經全部銷售完畢,無法召回。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其貨源,并且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在進貨過程中履行了完全的進貨查驗義務,還有食品中農藥殘留含量靠肉眼無法識別,不存在主觀故意,經本局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罰:免予處罰。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及時撥打12345政府陽光熱線電話,也可直接到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