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2期)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沭陽縣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生產經營的8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土雞雞精
(一)抽檢基本信息。沭陽縣青島路尹振君干貨門市部銷售的標稱張家港市菊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淮安市淮陰區宇橋味精廠生產的土雞雞精,谷氨酸鈉、呈味核苷酸二鈉項目不符合食品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沭陽縣青島路尹振君干貨門市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10袋共計9.08公斤,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符合標準的土雞雞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49.99元;2、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二、韭菜
(一)抽檢基本信息。朱升芹銷售的韭菜,腐霉利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江蘇省理化測試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朱升芹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10公斤,現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韭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0元;2、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三、韭菜
(一)抽檢基本信息。沭陽縣沭城鑫宇果蔬店(姚克兵)銷售的韭菜,二甲戊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江蘇省理化測試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沭陽縣沭城鑫宇果蔬店(姚克兵)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9公斤,現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韭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10元;2、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四、酸甜山楂條
(一)抽檢基本信息。宿遷好又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酸甜山楂條,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南京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宿遷好又佳食品有限公司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食品200袋,共計41.6公斤,現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韭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275.6元;2、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合并處罰案件)。
五、紅絲絨蛋糕
(一)抽檢基本信息。沭陽縣沭城胡平大便利店購進并銷售的紅絲絨蛋糕,菌落總數、霉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徐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沭陽縣沭城胡平大便利店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4公斤,現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紅絲絨蛋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22.4元;2、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六、泡椒鳳爪
(一)抽檢基本信息。沭陽縣十字易買得購物中心十八店從泗陽賢達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并銷售的泡椒鳳爪,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和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至送達檢驗報告時,該批泡椒鳳爪已全部銷售完畢,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三)項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0元,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七、豆乳盒子(豆乳味夾心蛋糕)
(一)抽檢基本信息。淮安區來客多超市經營部銷售的標稱盛田食品江蘇有限公司生產的豆乳盒子(豆乳味夾心蛋糕),丙二醇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初檢機構為江蘇中譜檢測有限公司,復檢機構為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盛田食品江蘇有限公司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食品87箱,共計174公斤,召回32箱(含留樣1箱),共計64公斤。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地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1、沒收召回的31箱和留樣的1箱豆乳盒子(豆乳味夾心蛋糕);2、沒收違法所得2281.49元,罰款50000元的處罰決定。
八、海蜇絲
(一)抽檢基本信息。利群時代商貿有限公司沭陽常州路店銷售的標稱福興祥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委托青島華怡康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的海蜇絲,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二)風險控制情況。沭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利群時代商貿有限公司沭陽常州路店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85袋共計17公斤,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海蜇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認真查找原因,積極配合調查,并采取召回措施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可在法定幅度內酌情從輕處罰。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改正并作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51.98元;2、罰款50000元。
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