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淮市監處字〔2020〕110號)
當事人:田家庵區曹多礦批發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40403MA2NJE6013
住所:淮南市田區洞山西路化建市場東50米
經營者:曹多礦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聯系地址:(略)
接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2020年9月3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現場存放待銷售的25盒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獻禮版(酒精度:40.6% vol 凈含量:425ml)。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白酒涉嫌侵犯“古井貢酒年份原漿”注冊商標專用權,本局執法人員對上述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本局于2020年9月30日報經市局批準同意立案。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白酒經商標持有人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屬侵犯“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商標注冊號第1049709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上述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獻禮版(酒精度:40.6%vol 凈含量:425ml),共進貨32盒,已售出7盒,進貨價77.5元/盒,銷售價90元/盒,無進銷單據。上述白酒均標注生產廠家: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均標注廠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鎮,上述白酒違法經營額共計288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0000698號投訴書1份,證明2020年9月30日,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古井貢酒年份原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事實;
2.現場檢查筆錄1份和現場照片2張,證明2020年9月3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上述侵犯“古井貢酒年份原漿”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事實;
3.淮市監質稽扣字〔2020〕13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證明2020年9月3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涉嫌銷售上述侵犯“古井貢酒年份原漿”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4.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注冊證復印件1份及鑒定報告書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白酒系侵犯“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商標注冊號第1049709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
5.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侵犯“古井貢酒年份原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違法事實及當事人銷售上述白酒的進銷數量、進銷價格及違法經營額等情況;
6.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及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經審理后,本局于2020年11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進行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269條,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侵權白酒:25盒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獻禮版(酒精度:40.6%vol 凈含量:425ml);
2、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繳款通知單,并將罰款繳到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