膀胱腫瘤切除復發第二次后堅持喝半年,完全修復肺腺癌晚期,每天21包豆肽、2包魚肽、牡蠣肽6顆、一包蘋果,停止了所有藥物!現在和正常人一樣……
這樣一款連保健品都不是的普通食品(富迪)小分子肽卻被不法人員當“神藥”般在朋友圈內宣傳。
被微商吹噓成能“治百病”的小分子肽產品
2018年11月,原海口市工商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局根據市民投訴舉報,經長期調查取證,對發布違法廣告法的3名“微商”柯某、賴某英處罰款15萬元,對姜某霞處罰款10萬元。今年1月,3人不服行政處罰結果、行政復議結果,將起訴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海口市政府。經海口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結果并無不當,予以維持。據悉,這是海南省首例因在個人微信發布違法廣告被處罰的案件。
被微商吹噓成能“治百病”的小分子肽產品其實只是固體飲料
消費者花了數萬元買“治療功效”的“肽”
服用后無效果想退款遭拒絕
2018年6月,楊一(化名)老夫婦來到了原海口市工商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局投訴稱,他們從一“微商”姜某霞朋友圈上看到了一款名為(富迪)小分子肽的產品,宣稱“可治療多種疾病”,于是便花了兩萬多元通過微信和姜某霞購買該款產品。
楊一(化名)老夫婦購買后按對方的“指導”服用,但并沒有任何效果,他們認為(富迪)小分子肽與實際宣傳的情況不相符,要求姜某霞將所用剩下的產品退款,但遭到拒絕。多次溝通無果后,楊一夫婦便只好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
2018年12月初,市民亞玲(化名)的丈夫下頜處長了一處腫塊,被確診是造粙細胞瘤,醫生的建議是需要盡快手術。情急之下,亞玲想起了“姐妹”阿英(化名)曾推薦的(富迪)小分子肽產品。“當時阿英說,這款產品治好了很多癌癥患者,還能增強免疫力。”亞玲聽對方宣稱,能治好癌癥等多種病癥,如股骨頭壞死、乳腺癌等等,有些患者甚至都“準備后事了”,因吃了這款產品后“起死回生”。
聽信阿英的話,亞玲花4萬元買了約190盒(富迪)小分子肽。她沒按照醫生的要求吃藥、動手術,而按照阿英的指導,讓丈夫每天三次按時按量服用,內服是早中晚每次吃3袋,外用是泡水后用來外敷,不到兩天就能用完一盒。然而在服用一個多月后,亞玲發現,丈夫的腫塊不但沒消除,反而越大。
丈夫病情未有好轉,在吃了大約150盒這款產品后,亞玲要求退掉剩余的產品,但多次找阿英,阿英不但沒見她,還將她電話拉黑。
微信朋友圈內發肽能“治多種疾病”?
監管部門深挖線索鎖定三名“微商”
“我們協調此事后,那對老夫婦陸續收到了退款。”時任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局副局長陳治宏介紹道,在協調退款一事后,他調查了解發現這款(富迪)小分子肽在朋友圈內存在夸大、虛假宣傳的情況,于是對楊一所投訴情況繼續深挖,發現共有三名“微商”常常發布宣傳“富迪小分子肽”產品,內容大多涉及預防治療功效。
柯某在其朋友圈內發布涉及富迪小分子肽的相關宣傳
當時經調查發現,在這三名微商的朋友圈內,大多充斥著多起(富迪)小分子肽具有“疾病治療”案例,最終他們確定了三名微商分別為柯某、姜某霞(夫妻關系)、賴某英。2018年年底,3名微商因涉嫌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原海口市工商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局對此立案調查。
柯某在其朋友圈內發布涉及富迪小分子肽的相關宣傳
經調查,姜某霞系海南德道康愛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屬于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經銷商。記者根據“企查查”平臺信息查詢發現,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11年10月09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為銷售總公司生產的服裝、化妝品、健康器材、保健日用品等,于2019年11月進行注銷。
然而記者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海南德道康愛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為(富迪)小分子肽產品的海南地區經銷商,公司地點與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相同。法定代表人為姜某霞,股東為柯林。在2019年年初,海南德道康愛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就因宣傳食品(富迪)小分子肽(固體飲料)能治療癌癥,并治療百病等行為,構成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被原海口市工商局予以處罰8萬元。
隨后,原海口市工商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局執法人員從姜某霞等3人的朋友圈著手,對其所發布的涉嫌違反廣告法內容鎖定證據。
柯某在其朋友圈內發布涉及富迪小分子肽的相關宣傳
三“微商”分別獲罰款10萬元~15萬元
陳治宏介紹,(富迪)小分子肽為小分子肽固體飲料,主要成分為大豆肽粉(非轉基因大豆)、菊粉,產品類型為:固體飼料,同時該產品不屬于保健食品,并非藥品,更不具有疾病治療功能。
原海口市工商局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局認為,姜某霞、柯某屬于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經銷商,而賴某英屬于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會員,銷售產品會員也稱為經銷商。三人在各自的微信朋友圈宣傳(富迪)小分子肽產品屬于個人行為,即是廣告發布者。其中姜某霞的微信單個聯系人有842人,柯某微信單個聯系人有1964人,賴某英微信單個聯系人有4248人,即上述三人微信聯系人均能看到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廣告。
2019年7月,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集完證據之后,認為姜某霞、柯某、賴某英三人在朋友圈宣傳(富迪)小分子肽產品實為固體飲料,非藥品,不具有疾病治療功能。姜某霞、柯某、賴某英三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宣傳該產品能治療慢性前列腺炎、痛風、肺腺癌等案例,以此來宣傳該產品具有疾病治療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對此,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責令三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同時對姜某霞處罰10萬元,柯某處罰15萬元、賴某英處罰15萬元。
被罰“微商”不服狀告海口市政府及監管部門
法院終審處罰決定合法有據并無不當
對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做行政處罰,三人均認為以“微信消息按廣告來認定處罰過重”,進行了行政復議。
姜某霞在其朋友圈內發布涉及富迪小分子肽的相關宣傳
姜某霞、柯某、賴某英三人辯解道,他們只是該產品的使用者,在發現產品對自己的身體機能有一定的保健幫助作用后,以“分享好產品”的目的發布信息,并非為了宣傳廣告,而是對自己使用該產品的感受描述,不是為了勸說他人購買,是在分享自己生活方式的一種表現形式。同時發布朋友圈信息不是面向社會大眾,而是有親友關系的人員。
賴某英在其朋友圈內發布涉及成功“治愈”腦出血的案例
三人還聲稱,(富迪)小分子肽產品是符合相關規定的“保健食品”,他們了解到該產品的生產許可、成分及功效均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從產品原料及一般人對保健產品功效的常識判斷,并無任何對人體有毒有害的物質,并且服用該產品后,身體并沒有任何不適。三人認為,他們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不良的危害后果,即便發布產品信息在朋友圈的行為存在不妥,但違法行為也是極其輕微的。同時已及時糾正,并在作出處罰結果前,主動消除影響,屬于法定不予處罰情形。
對此,海口市政府經行政復議認為,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海口市政府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維持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因不服處罰結果和行政復議結果,姜某霞、柯某、賴某一紙訴狀將海口市政府、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海口市瓊山區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
近日,海口市中級法院又對此案進行了終審。法院認為,姜某霞、柯某、賴某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虛假廣告,混淆藥品和普通食品的區別,誤導不明真相的消費者或患者,給消費者或患者帶來無法挽回的人身損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予以處罰。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決定,以及海口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程序合法,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現任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桂林洋經濟開發區分局副局長陳治宏提醒,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隨意在自己的朋友圈內轉發虛假或夸大效用的產品宣傳語,會觸犯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建議廣大消費者在瀏覽微商商品時,仔細分辨產品性能,不要輕易相信廠家、產品提供方的廣告宣傳語。(綜合海口市市場監管局、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