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江蘇省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12月21日消息,萬里長江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寶庫。實施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是有效緩解長江生物資源衰退和生物多樣性下降危機的關鍵之舉。
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開展以來,無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省市政府要求,以“生產企業無加工、線上線下無銷售、餐飲單位無供應、所有環節無廣告”為目標,聞令而動,主動作為,聚焦水產交易市場、餐飲服務單位等重點領域,重拳出擊整治非法銷售,全方位挖掘案源線索,全鏈條打擊違法行為,從嚴從速查處一批典型示范案件,切實增強全面禁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專項行動執法威懾力。
案例一
茂業家火鍋店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
2020年7月14日,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茂業家火鍋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的魚槽上貼有“中華鱘88元/斤”“長江鮰魚49.9元/斤”等字樣,菜單上亦有“中華鱘”“長江鮰魚”等菜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中華鱘”進貨票據及人工養殖證明,提供的“長江鮰魚”進貨單據則標稱為“清江回魚”。經中國水產科學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鑒定,當事人銷售的“中華鱘”實為西伯利亞鱘(或其雜交種),非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中華鱘,“長江鮰魚”實為斑點叉尾鮰(又稱美洲鲇),在長江干流不存在天然野生種。經查,當事人自2019年起至案發,共銷售虛假標稱的“中華鱘”“長江鮰魚”101533.5斤,銷售額361.7萬余元。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虛假宣傳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江陰繆繆家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0年6月30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江陰繆繆家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淘寶平臺網店“泰漁記”內銷售的“新品泰漁記手工魚餛飩江陰特色刀魚餛飩4合1高端禮盒裝”產品中,宣稱原料“選用初春從海里洄游到長江的刀魚”,并標注“生產日期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20日”。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所售產品原料系采購自江陰市嘉榮水產品有限公司銷售的長江刀魚,涉嫌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全國人大法工委辦公室關于漁業法有關條款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意見》(法工辦復字[2004]7號)的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涉嫌違法線索移交農業農村部門處理。
案例三
江陰市城東阿二刀魚店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
2020年3月6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陰市城東阿二刀魚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門口處貼有“長江刀魚 長江刀魚餡”字樣,分裝間操作臺上存放有載明“阿二刀魚產地:江陰黃金水道(每年2-3月份由深海洄游至長江流域) 用料:保證當日新鮮食材—長江刀魚肉70%…”等內容的標簽紙及貼有上述標簽紙的餡料包裝盒,同時,當事人還通過其經營者個人微信號,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含有“長江刀魚”內容的在售商品宣傳視頻和圖片。執法人員查實,當事人經營的刀魚均為安徽巢湖刀魚,制售的刀魚餛飩餡料均使用安徽巢湖刀魚為原料,為吸引消費者,當事人自行設計印制了上述含有“長江刀魚”內容的標簽,其對所售刀魚、刀魚餛飩餡料等商品的產地來源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四
江陰市新城東繆大姐水產店對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0年3月6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陰市新城東繆大姐水產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操作臺上的包裝盒蓋、塑料包裝袋以及泡沫塑料盒上均標有“供應長江刀魚刀魚餛飩餡”等內容。經查,當事人經營的刀魚均為安徽巢湖刀魚,為吸引消費者,當事人自行設計印制了上述含有“長江刀魚”內容的標簽,其對所售刀魚、刀魚餛飩餡料等商品的產地來源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五
江陰市周莊夢苑樓家常菜館對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0年7月8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江陰市周莊夢苑樓家常菜館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菜單上列有“清蒸長江白魚”“清蒸長江鱸魚”字樣的菜品,并在現場發現腌制好的白魚段及暫養的鯽魚、雜魚(竄條魚、小刀魚)等水產品。經查,當事人銷售菜品所涉水產品的出產地證明均為人工養殖,其明知進貨采購的白魚、鱸魚非產自長江,仍在菜單中標注“清蒸長江白魚”“清蒸長江鱸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六
朝陽農貿市場顧亞玲水產品商行對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0年10月5日,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無錫市朝陽農貿市場水產區經營場所進行巡查時,發現朝陽農貿市場顧亞玲水產品商行店堂內存放著三條待售大白魚,當事人向消費者口頭叫賣上述白魚為“長江白魚”。經調查核實,當事人在售的上述水產品均為丹江口華振生態漁業有限公司養殖的“翹嘴紅鲌”(俗稱“大白魚”)。當事人為獲得交易機會,明知其購進的上述“翹嘴紅鲌”非長江白魚,仍向購物詢價的消費者宣稱為長江白魚,其對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七
無錫喜和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對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0年10月16日,惠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無錫喜和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菜單內標注有“長江鰣魚 (需預定)時價”字樣的菜品。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以接單預訂及食材實際采購情況提供上述“長江鰣魚”菜品銷售服務,其明知所采購銷售的鰣魚并非捕撈或產自長江,仍在菜單中標注“長江鰣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惠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
案例八
新區湖景灣大酒店對商品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0年10月14日,新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新區湖景灣大酒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菜單上列有“清蒸長江白魚段”字樣的菜品。經調查核實,當事人于2020年1月1日起印制上述菜單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其明知所售白魚并非捕撈或產自長江,仍在菜單中標注“清蒸長江白魚段”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新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