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吉林市大潤發超市有限公司經銷20200316批次不合格椴樹原蜜核查處置情況的公示
根據要求,現將我局2020年8月25日對20200316批次(省抽)不合格椴樹原蜜核查處置情況匯總匯報如下:
一、 吉林市大潤發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椴樹原蜜
(一) 抽檢基本情況
吉林市大潤發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2020年3月16日生產的椴樹原蜜(規格型號1000g/盒,生產日期:2020-03-16),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的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2020年8月20日,執法人員將該《檢驗報告》及《檢驗結果通知書》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 在檢查當日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筆錄和調查補錄,現場未發現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當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從大慶市綠色草原乳品銷售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購進涉案恒巢源牌椴樹原蜜31盒,每盒1千克,進價每盒26.8元,售價每盒35.9元,貨值金額1112.9元,獲利282.1元,至調查時共銷售31盒,當事人第一時間履行了召回責任。
2.在排查整改情況
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建立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索要了采購食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并保存了供應商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辦案機構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罰如下:
免予處罰。
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監督管理分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