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吉林市昌邑區中興街百佳超市經銷2020-08-02批次不合格大連風味汽水核查處置情況的公示
根據要求,現將我局2020年9月22日對2020-08-02批次(省抽)不合格大連風味汽水核查處置情況匯總匯報如下:
一、 吉林市昌邑區中興街百佳超市銷售的大連風味汽水
(一) 抽檢基本情況
吉林市昌邑區中興街百佳超市銷售的標稱2020年8月2日生產的大連風味汽水(規格型號580ml/瓶,生產日期:2020-08-02),經檢驗,酵母項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 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9月22日,執法人員接到《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分局檢測案件處理卡》后,于當日對位于吉林市昌邑區中興街116號的吉林市昌邑區中興街百佳超市進行了現場檢查,涉案汽水在售還有3瓶。價格顯示該產品售價1元/瓶,其位于超市入門門口。超市共進貨10箱,共200瓶,已售出197瓶,剩余的3瓶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下架封存。超市當日采取了召回措施,并表示已經聯系生產企業,停止銷售其生產的所有產品。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做了現場筆錄。
2.在排查整改情況
超市能夠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供貨單據和本企業進貨單據、采購訂單,索證索票齊全。當事人對產品查驗了進貨日期、數量、外包裝等情況。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在于生產企業。9月28日,當事人在我單位做了詢問筆錄,對采購經銷大連風味汽水的細節進行了補充說明。2020年12月1日,檢查人員再次到該超市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其不再經營吉林市聚客隆食品經營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
二、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要求,當事人履行了本法所規定的進貨查驗等食品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夠說明其進貨來源,故本局對其責令改正并不予立案調查。
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監督管理分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