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區尚膳黃燜雞店(孔慶奇)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進行清洗消毒案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北稽罰〔2020〕4-7號
當事人:天津市河北區尚膳黃燜雞店(孔慶奇)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0105600275755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區海門路鎮江里122增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孔慶奇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
2020年12月4日,我局接到銳德檢測技術(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No:RT201557FBT03724),報告中顯示2020年11月11日對天津市河北區尚膳黃燜雞店(孔慶奇)處使用的砂鍋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12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
經查,當事人店內使用的餐具(砂鍋),因體積較大無法放入當事人店中的消毒柜,故上述餐具(砂鍋)均為當事人自行清洗,清洗中使用的洗潔精為當事人在其店鋪附近的超市購買,購進洗潔精時當事人對洗潔精的品牌未做記錄,也沒有留存過洗潔精的購物票據。
當事人店內使用的砂鍋,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行為,符合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進行清洗消毒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食品經營資格;
2.當事人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經營者身份;
3.2020年12月10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證明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No:RT201557FBT03724)情況和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的情況;
4.2020年12月14日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店內清洗餐具的具體情況;
5.檢驗報告(No:RT201557FBT03724),證明當事人店內使用的砂鍋,經抽檢不合格的具體情況。
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北稽罰告〔2020〕4-9號),當事人在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店內使用的砂鍋,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規定。構成了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進行清洗消毒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2020年12月25日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