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上海執帆進出口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0〕01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0〕0182號
當事人:上海執帆進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美盛路27號西樓4層402-17室
法定代表人:楊志鋒
海關代碼:3122460A25
當事人委托上海執帆報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海關申報從韓國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貨物一批,其中第18-25項貨物為德媄娜紅石榴軟膜粉等2366千克,申報價格CIF人民幣102787.78元,申報商品編號均為3304990029,對應進口關稅稅率1%,進口增值稅稅率13%,進口報關單號222520201000209764。
經查,上述貨物均應歸入商品編號33049100.0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5%,進口增值稅稅率13%,進口需經入境檢驗檢疫,貨物價值人民幣121956.77元。經核定,漏繳稅款人民幣4645.96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